※ 引述《icars (噗.....)》之銘言:
: 各位版大好
: 方才我朋友問我一個問題 如下:
: 「甲85歲,持刀殺人,問如何處理?」
: 選項: A.得減輕處罰 B.應減輕處罰
: 答案是A
: 小弟不明白的是....
: 根據刑法第63條所規定的減輕其刑..
: 並未言明「得」減輕其行
: 不是就應該是「應」減輕其刑嗎
: 還是我有何誤解之處?
: 請各位幫我解惑一下!!
: 謝謝
69年台上第 647 號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謂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係指法
刑為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裁判時應本於該條規定而減處有期徒刑之謂。
本件被告所犯殺人罪,其本刑並非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自無該六十三條
第一項之適用。
限制責任能力人犯罪之減輕刑罰,原則上先適用第18條。
倘所犯之罪的裁量範圍在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因法條已經限制法官的裁量餘地,
故無第18條「減輕其刑」的適用。因此,第63條針對這種情形特別規定法官得擺
脫法條裁量範圍的限制,而減輕限制責任能力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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