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agod:第二題看刑法第10條 05/03 02:10
推 seagod:第三題為客體錯誤 且為等價之生命法益 所以不生影響 05/03 02:14
→ seagod:請參閱故意犯構成要件錯誤的篇章吧 05/03 02:16
推 ctbird:第四題是得免除其刑,參閱第324條 05/03 02:16
→ seagod:第四題刑法第324條 05/03 02:18
→ ctbird:第一題我覺得是C說... 05/03 02:18
推 joyping:第二題 過失致死277II 重傷害致死 278II (是問這個嗎?) 05/03 02:19
推 ctbird:第一題未遂的前提是已著手實行,所以應該不算未遂 05/03 02:22
→ ctbird:預備犯的話,又是要非因己意而無法實行,所以不是預備犯 05/03 02:23
推 moodhunter:第一題選b,a.她沒殺人 c.殺人罰預備 05/03 02:58
→ moodhunter:d還是她沒殺人 05/03 02:59
→ moodhunter:磨刀在這題的解釋就是預備了.. 05/03 02:59
→ ctbird:but樓上大大,他已經因"己意"中止了說,這樣還算預備嗎@.@ 05/03 03:03
→ ctbird:我看林山田老師書上的預備犯例子,似乎非因己意中止才算.. 05/03 03:04
→ ctbird:如果有書,在第刑法各罪論70頁 05/03 03:05
→ ctbird:我的意思是,該妻沒有任何罪,只是C選項的理由有點怪.. 05/03 03:07
推 orangex:因己意中止 還是算預備 還是樓上要不要把例子講清楚點 05/03 03:17
推 ctbird:A攜刀侵入被害人B家中,潛伏於其床下,擬伺機殺害B而被發覺 05/03 03:28
→ ctbird:第二例:A欲殺B,雖已侵入B宅,但根本尚未見B面,即被人堵截 05/03 03:29
→ ctbird:而無從著手實行殺害行為。 05/03 03:30
→ ctbird:再將我的想法講清楚點好了,就是他能繼續準備但卻不繼續.. 05/03 03:31
→ ctbird:也沒外力介入迫使妻放棄殺害其夫的預備動作,so... 05/03 03:34
→ ctbird:我覺得跟書上寫的預備犯成立的例子有出入... 05/03 03:35
→ orangex:可能是老師剛好舉的例子是這樣...你應該去看看他在構成要 05/03 03:41
→ orangex:件是否該當那邊是否有提到出與己意中止不構成預備 05/03 03:42
推 Qball:第一題應該是殺人預備吧 中止犯是未遂的的一種型態 05/03 07:01
→ Qball:行為人尚未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 何有中止犯之成立 05/03 07:02
→ Qball:而是否有"預備中止犯"沒記錯的話 有不同見解 05/03 07:03
→ Qball:行為人決意實現特定犯罪後 所從事的準備行為 都屬預備階段 05/03 07:04
推 Qball:(例如積極創設犯罪實現的條件 或是消極排除犯罪實現的障礙) 05/03 07:07
推 balalaw:第三題答案是A沒錯 同樣都是人 而且法條就是規定殺"人"者 05/03 08:28
→ balalaw:同樣有殺人犯意 而且所殺為人 所以還是成立殺人罪 05/03 08:29
推 cindycincia:第三題如果是申論 那你兩項可能都要寫 答案是通說 05/03 10:31
→ cindycincia:你的想法是有些教授的有力說 不過選擇題還是盡量以通 05/03 10:32
→ cindycincia:說為準 05/03 10:32
→ morocoya:第3題是錯誤的問題吧:依提示情形其具有殺害故意,沒有 05/03 14:47
→ morocoya:過失致死罪的問題,討論的是"錯誤"(等價客體錯誤?) 05/03 14:48
→ morocoya:1.著手-乃未遂之開始,磨刀為預備階段,殺人有處罰預備犯 05/03 14:50
→ morocoya:1.障礙、不能、終止未遂,都在著手後討論,AD不在其列 05/03 14:52
→ morocoya:2.甲基於重傷故意(打瞎,參刑法第10條重傷定義) 05/03 14:53
→ morocoya:3.此題參閱「結果加重犯」,故意前行為致後過失重結果 05/03 14:57
→ morocoya:註:是第2題參結果加重犯(上述見解有錯還請不吝指正) 05/03 15:00
推 pinkcandy:第一題我想選A 我覺得是中止未遂犯的未了未遂中止 05/03 22:21
→ pinkcandy:第二題是加重結果犯 故意+過失 傷人的故意+致死的過失 05/03 22:23
推 pinkcandy:打瞎眼睛是重傷害的故意 刑法278條 不小心過失致死 成立 05/03 22:29
→ pinkcandy:刑法第278條第二項 因而致人於死 稱重傷害致死 選D 05/03 22:29
→ pinkcandy:第三題是等價客體錯誤 實務通說為不影響說 所以選A 05/03 22:31
→ pinkcandy:第四題依刑法第324條 母為直系血親 故得免除其刑 選C 05/03 22:33
→ pinkcandy:以上小小見解 如果錯誤煩請不吝指正 05/03 22:34
推 SqueezeMe:建議還是找本教科書來看吧 05/04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