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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就丟下刀罷手。  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為殺人己意終止犯 B)甲犯預備殺人罪 C)甲只有單純的殺人犯意,尚未著手,所以不犯任何罪  D)甲犯殺人未遂罪,但應減輕其刑 → 想請問磨刀這個動作,如未下手也算未遂嗎? 2.甲本想只打瞎乙的眼睛,不料下手過重把乙給打死了,甲係犯何種罪名?  A)傷害致死罪 D)重傷害致死 → 請問這兩條分別出自法條多少號呢m(_ _)m 答案給D 但我找不到出自何處.. 3.甲本欲殺乙,竟誤認丙為乙,而將丙殺死,則甲成立:  A)殺人既遂罪 B)過失致死 C)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 D)殺人未遂罪 → 這題答案給A,但我認為是C....請問有人跟我看法一致的嗎>< 4.22歲的甲偷其母乙的錢,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犯非告訴乃論之罪 B)甲不犯罪 C)甲得免除其刑 D)甲應加重其刑 → 這題我完全不知道該從何思考~"~ 是在討論22歲已成年 還是甲乙之間的關係?? 可否請高人指點m(_ _)m 抱歉都是一些基本的題目 但是我參不透只好求助各位... 祝大家金榜題名唷 ^^ -- ◢◤ ◤◤◥ ▎◢◣ . . ˇ = ˙ ˙ω || 美樂˙ ˙ ψRBrid http://www.wretch.cc/album/minwe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6.31 ※ 編輯: Meloby 來自: 61.229.6.31 (05/03 02:01) ※ 編輯: Meloby 來自: 61.229.6.31 (05/03 02:01)
seagod:第二題看刑法第10條 05/03 02:10
seagod:第三題為客體錯誤 且為等價之生命法益 所以不生影響 05/03 02:14
seagod:請參閱故意犯構成要件錯誤的篇章吧 05/03 02:16
ctbird:第四題是得免除其刑,參閱第324條 05/03 02:16
seagod:第四題刑法第324條 05/03 02:18
ctbird:第一題我覺得是C說... 05/03 02:18
joyping:第二題 過失致死277II 重傷害致死 278II (是問這個嗎?) 05/03 02:19
ctbird:第一題未遂的前提是已著手實行,所以應該不算未遂 05/03 02:22
ctbird:預備犯的話,又是要非因己意而無法實行,所以不是預備犯 05/03 02:23
moodhunter:第一題選b,a.她沒殺人 c.殺人罰預備 05/03 02:58
moodhunter:d還是她沒殺人 05/03 02:59
moodhunter:磨刀在這題的解釋就是預備了.. 05/03 02:59
ctbird:but樓上大大,他已經因"己意"中止了說,這樣還算預備嗎@.@ 05/03 03:03
ctbird:我看林山田老師書上的預備犯例子,似乎非因己意中止才算.. 05/03 03:04
ctbird:如果有書,在第刑法各罪論70頁 05/03 03:05
ctbird:我的意思是,該妻沒有任何罪,只是C選項的理由有點怪.. 05/03 03:07
orangex:因己意中止 還是算預備 還是樓上要不要把例子講清楚點 05/03 03:17
ctbird:A攜刀侵入被害人B家中,潛伏於其床下,擬伺機殺害B而被發覺 05/03 03:28
ctbird:第二例:A欲殺B,雖已侵入B宅,但根本尚未見B面,即被人堵截 05/03 03:29
ctbird:而無從著手實行殺害行為。 05/03 03:30
ctbird:再將我的想法講清楚點好了,就是他能繼續準備但卻不繼續.. 05/03 03:31
ctbird:也沒外力介入迫使妻放棄殺害其夫的預備動作,so... 05/03 03:34
ctbird:我覺得跟書上寫的預備犯成立的例子有出入... 05/03 03:35
orangex:可能是老師剛好舉的例子是這樣...你應該去看看他在構成要 05/03 03:41
orangex:件是否該當那邊是否有提到出與己意中止不構成預備 05/03 03:42
Qball:第一題應該是殺人預備吧 中止犯是未遂的的一種型態 05/03 07:01
Qball:行為人尚未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 何有中止犯之成立 05/03 07:02
Qball:而是否有"預備中止犯"沒記錯的話 有不同見解 05/03 07:03
Qball:行為人決意實現特定犯罪後 所從事的準備行為 都屬預備階段 05/03 07:04
Qball:(例如積極創設犯罪實現的條件 或是消極排除犯罪實現的障礙) 05/03 07:07
balalaw:第三題答案是A沒錯 同樣都是人 而且法條就是規定殺"人"者 05/03 08:28
balalaw:同樣有殺人犯意 而且所殺為人 所以還是成立殺人罪 05/03 08:29
cindycincia:第三題如果是申論 那你兩項可能都要寫 答案是通說 05/03 10:31
cindycincia:你的想法是有些教授的有力說 不過選擇題還是盡量以通 05/03 10:32
cindycincia:說為準 05/03 10:32
morocoya:第3題是錯誤的問題吧:依提示情形其具有殺害故意,沒有 05/03 14:47
morocoya:過失致死罪的問題,討論的是"錯誤"(等價客體錯誤?) 05/03 14:48
morocoya:1.著手-乃未遂之開始,磨刀為預備階段,殺人有處罰預備犯 05/03 14:50
morocoya:1.障礙、不能、終止未遂,都在著手後討論,AD不在其列 05/03 14:52
morocoya:2.甲基於重傷故意(打瞎,參刑法第10條重傷定義) 05/03 14:53
morocoya:3.此題參閱「結果加重犯」,故意前行為致後過失重結果 05/03 14:57
morocoya:註:是第2題參結果加重犯(上述見解有錯還請不吝指正) 05/03 15:00
pinkcandy:第一題我想選A 我覺得是中止未遂犯的未了未遂中止 05/03 22:21
pinkcandy:第二題是加重結果犯 故意+過失 傷人的故意+致死的過失 05/03 22:23
pinkcandy:打瞎眼睛是重傷害的故意 刑法278條 不小心過失致死 成立 05/03 22:29
pinkcandy:刑法第278條第二項 因而致人於死 稱重傷害致死 選D 05/03 22:29
pinkcandy:第三題是等價客體錯誤 實務通說為不影響說 所以選A 05/03 22:31
pinkcandy:第四題依刑法第324條 母為直系血親 故得免除其刑 選C 05/03 22:33
pinkcandy:以上小小見解 如果錯誤煩請不吝指正 05/03 22:34
SqueezeMe:建議還是找本教科書來看吧 05/04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