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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甲在與匪徒的槍戰中,為了躲避匪徒的攻擊而侵入乙宅,則該侵入住宅行為: (A)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B)得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C)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D)成立侵入住居罪。 答案(D) 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選A呢? 2 甲與乙約會,乙點了後勁十足的『長島冰茶』給甲飲用,表示不是酒精飲料,可以 安心飲用,假不疑有他整杯下肚,其後自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昏睡,撞傷 行人丙。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A)甲撞傷丙時因昏睡陷入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具備罪責。 (B)甲因故意陷於昏睡的精神障礙,仍具備罪責。 (C)甲非故意或過失自陷昏睡狀態,僅得減輕其刑。 (D)甲開車撞人就是不對,成立過失傷害罪。 答案為(A) 不懂?? 3 司法警察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 虛偽陳述時。乙罪責如何? (A)成立誣告罪 (B)成立偽證罪 (C)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答案為(D) 為何不是(B),是因為沒有具結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02.240
NTPUslave:因為乙不是對甲法益攻擊的人 07/04 16:23
NTPUslave:2到底哪裡不懂@@? 刑法19條看看就知道啦 07/04 16:25
NTPUslave:3.刑法第168規定裡面不包含司法警察 07/04 16:26
KEVIN66:1問的是他侵入住宅的行為 所以還是成立侵入住宅罪 07/04 17:18
hero5:第一題的解答(我覺得B跟C都有討論空間) 07/04 17:19
hero5:第二題 甲非原因自由行為(亦非自醉行為) 所以適用刑法19條 07/04 17:21
KEVIN66:但得阻卻違法 不過我覺得這題怪怪的... 07/04 17:23
maniaque:另外還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可以除罪..... 07/04 17:27
maniaque:所以侵入住居成立,但有職權行使法予以除罪. 07/04 17:28
astarothy:這三題好奸詐啊 一堆陷阱 07/04 17:42
qweqqw:第一題 24條2項 警察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 07/04 17:47
qsti:為什麼不是自醉行為阿?..謝謝 07/04 21:43
blackmanMJ:可是遇到嚴重危害到生命不是還是主張緊急避難... 07/04 22:08
blackmanMJ:qsti 先看看自醉行為的定義就知道了吧 07/04 22:46
shaphanty:第一提雖然是有特別義務~但是基本上還是有緊急避難的試 07/04 22:54
shaphanty:用空間吧?? 因為特定義務地位非犧牲義務僅是風險義務.. 07/04 22:56
blackmanMJ:astarothy可以解釋一下1.3題嗎 完全不了解陷阱在哪 07/04 23:02
blackmanMJ:既然你都懂 教一下我這程度差的吧 07/04 23:03
davipig:第三提 偽證罪要 審判中或檢察官偵查中 經合法具結的 07/04 23:26
astarothy:痾~~~黑大 我很弱啊 才會覺得有陷阱... 07/04 23:44
astarothy:大人既然覺得簡單 小弟不敢 請別針對我 07/04 23:45
astarothy:搜我的文就知道我程度不好了 說陷阱的意思是我覺得這三 07/04 23:51
astarothy:題有難度 看了樓上幾位大大的解題才知道自己錯在哪 07/04 23:52
blackmanMJ:結果第三題是因為還在司法警察調查喔... 好個文字陷阱 07/04 23:58
> -------------------------------------------------------------------------- < 作者: cindycincia (噴火的少威)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時間: Sat Jul 5 00:40:37 2008 ※ 引述《teresa1111 (只要呼吸,就有希望)》之銘言: : 1 警察甲在與匪徒的槍戰中,為了躲避匪徒的攻擊而侵入乙宅,則該侵入住宅行為: : (A)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B)得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 (C)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D)成立侵入住居罪。 : 答案(D) : 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選A呢? 這題是問該侵入住宅的行為 這行為主觀上並沒有防衛意思 也不是客觀的防衛行為= = 故只能考慮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重點在於不得已 強調法益的高低 就此觀之警察甲的生命法益確實較高的 但是注意!!他是警察= = 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之二 前項規定於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故有刑法306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該當性 但是一樣可以因為組卻違法事由的第一項 刑法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or第二項前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 2 甲與乙約會,乙點了後勁十足的『長島冰茶』給甲飲用,表示不是酒精飲料,可以 : 安心飲用,假不疑有他整杯下肚,其後自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昏睡,撞傷 : 行人丙。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甲撞傷丙時因昏睡陷入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具備罪責。 : (B)甲因故意陷於昏睡的精神障礙,仍具備罪責。 : (C)甲非故意或過失自陷昏睡狀態,僅得減輕其刑。 : (D)甲開車撞人就是不對,成立過失傷害罪。 : 答案為(A) : 不懂?? 這個算是原因自由行為 刑法第十九條 I行為時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行為時因前項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得減輕其刑 III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我想反問,你認為甲是故意還是過失呢?答案當然是兩者皆非 : 3 司法警察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 : 虛偽陳述時。乙罪責如何? : (A)成立誣告罪 (B)成立偽證罪 (C)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 答案為(D) : 為何不是(B),是因為沒有具結嗎?? 重點在司法警察調查ING~ 偽證罪開頭就說了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 所以不構成偽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0.239 > -------------------------------------------------------------------------- < 作者: barry0555 (子皿)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刑法 時間: Sat Jul 5 07:42:29 2008 ※ 引述《teresa1111 (只要呼吸,就有希望)》之銘言: : 1 警察甲在與匪徒的槍戰中,為了躲避匪徒的攻擊而侵入乙宅,則該侵入住宅行為: : (A)得主張正當防衛,不罰。 (B)得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 (C)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D)成立侵入住居罪。 : 答案(D) : 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選A呢? : 2 甲與乙約會,乙點了後勁十足的『長島冰茶』給甲飲用,表示不是酒精飲料,可以 : 安心飲用,假不疑有他整杯下肚,其後自行駕車返家途中,因不勝酒力昏睡,撞傷 : 行人丙。試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 (A)甲撞傷丙時因昏睡陷入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具備罪責。 : (B)甲因故意陷於昏睡的精神障礙,仍具備罪責。 : (C)甲非故意或過失自陷昏睡狀態,僅得減輕其刑。 : (D)甲開車撞人就是不對,成立過失傷害罪。 : 答案為(A) : 不懂?? : 3 司法警察調查甲的犯罪案件時,證人乙對於該案件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 : 虛偽陳述時。乙罪責如何? : (A)成立誣告罪 (B)成立偽證罪 (C)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D)不成立犯罪 : 答案為(D) : 為何不是(B),是因為沒有具結嗎?? Ans: 第1題: 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構成緊急避難的 但您要注意喔!刑法第24條有特別規定 對於行特別義務之人,是無法主張緊急避難的!!!----->因此答案選(D) 因此,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亦有違法性, 能主張的部分,必須等到討論,有責性的部分 看有無符合""期待可能性""而減免罪則 第2題: 其實,這一小題, 前面有特別描述,甲為何開車時昏昏沉沉的原因 很多人看到這,,,,說不定還可能扯到”自醉行為”的問題 但是,這一小題根本不用討論這類問題(題外話啦~) 您只要瞭解 甲一開始,並沒有撞人的故意, 且其之所以昏昏沉沉,更也不是歸責於己之原故 因此,也無過失問題 所以,我們只需討論,甲在對丙為該 ”行為時”(傷害) 是否有責任能力(在”有責性”的部份來討論) 精神狀態方面,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問題 若有,即可各依該等規定,分別論處不罰或減免其刑---------->因此答案選(A) 第3題: 我認為,去直接看法條,看其構成要件如何規定,應該即可明瞭 (呵~這是我猜的啦~抱歉喔~我目前仍沒研究到刑分的問題.....  因此,不敢隨便回答,因此,只能建議您參考法條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