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idohichi:普18可以爬文喔 很快就找到了 07/18 14:44
→ bigduckweed:感謝~普18找到了 07/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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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oloo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97高普法學知識
時間: Fri Jul 18 14:43:14 2008
※ 引述《bigduckweed (。堅持。)》之銘言:
: 由於沒有上過民法跟刑法的課程,煩請大家解答之。謝謝!
: 【普】
: (D)18.下列哪一項社會福利措施與我國『國民年金』的發展較無相關?
: (A)勞工退休金 (B)敬老津貼 (C)老農津貼 (D)中低收入老人津貼
: →我怎麼覺得都有關係?有法條嗎?
: 【高】以下各有法條規定嗎?實例題基本上應該是可以用法條套吧!
: (C)25.甲乙之地相鄰,甲在其土地上建築房屋,因疏忽逾越乙的土地,乙知悉後
: 並無反對意見。針對本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可以請求甲拆屋還地 (B)乙依相鄰關係有容忍之義務
: (C)乙得請求甲購買房屋越界之土地 (D)乙縱有損害,對甲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B)26.甲殺乙後,以為乙死了,將乙丟到大海,經法醫檢驗,乙是生前落水,依照
我國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B)故意殺人既遂罪
(C)故意殺人未遂、遺棄屍體未遂及過失致死數罪
(D)殺人既遂罪與遺棄屍體未遂罪
這一題的實務見解
28 年上字第2831 號(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要旨:(一)如果某甲並不因被告之殺傷
而死亡,實因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始行淹斃,縱令當時被告誤為已死而為棄屍滅跡之舉,但
其殺害某甲,原有致死之故意,某甲之死亡又與其殺人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仍應負殺
人既遂責任。至某甲在未溺死以前尚有生命存在,該被告將其棄置河內,已包括於殺人行
為中,並無所謂棄屍之行為,自不應更論以遺棄屍體罪名。
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5154 號判決:被害人「係生前落水窒息死亡,惟因頭、軀死後變
化不同,宜查明有無外力造成昏迷狀態,再丟至水溝而造成溺水窒息死亡」,有解剖屍體
鑑定書可按,與上訴人之自白情節相符,原判決自有所憑,至頸部皮膚無法辨識壓痕,第
一頸椎無脫臼,亦不能推翻此認定,並無理由矛盾。又上訴人將被害人扼頸致昏迷,雖當
時未死其誤為已死,而棄置水溝,乃因溺水窒息死亡,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縱死因非其
所預見,仍成立殺人既遂罪(學理上所稱事前故意),原判決適用法則,並無不當。
其實如果不想太多
這一題應該可以猜對的
: (C)27.下列有關著作權之授權,何者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
: (A)非專屬授權之被受權人得任意再授權予第三人
: (B)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不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行為,著作財產權人方得為
: 訴訟上行為
: (C)授權契約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這我有查到第三十七條
: (D)著作權之授權須以書面並經公證使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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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6.151.15
※ 編輯: cooloo 來自: 61.56.151.15 (07/18 14:43)
推 DreamOfPilot:法律就是很容易想太多的科目XD 07/18 14:44
→ chingmy512:如果有唸刑總這題應該很好拿分~~ 07/19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