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a0617:1. 那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05/14 23:21
→ eva0617:2.此為業務侵占,所以是業務侵占的教唆犯而非普通侵占 05/14 23:23
→ eineer:可是乙並不具有業務上的身分阿?? 05/14 23:36
推 seagod:1. 刑法31條第二項 2.刑法31條第一項 05/14 23:45
→ seagod:第三題答案應該是A吧 超過傷害範圍乙不是要自我負責嗎 05/14 23:46
推 hiddenliszt:第三題我也不懂 逾越部分自行負責不是嗎? 05/14 23:46
→ eineer:可是第三題的答案是考選部公佈的答案 05/14 23:51
→ eineer:到底教唆罪要如何定義?是甲和乙同罪論處還是怎樣?? 05/14 23:56
推 Archi821:第三題是因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七十號判決,要用刑法 05/14 23:58
→ Archi821:四十三條。 05/14 23:58
推 eva0617:43條是講罰金之類的吧@@ 05/15 00:11
推 klowa:易以訓誡? 05/15 00:12
推 wllt:第二題 因為實務上認為業務侵占是純正身分犯 05/1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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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chi821 (Archi)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請教法緒問題
時間: Thu May 15 00:22:19 2008
※ 引述《eineer (eineer)》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請教法緒問題
: 時間: Wed May 14 23:20:05 2008
:
: 3.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 請問:
: 教唆犯應該以教唆罪處罰之,那甲只教唆傷害並無致死,為何都算傷害致死
: 罪呀
: 請教以上三題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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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eva0617:1. 那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05/14 23:21
: → eva0617:2.此為業務侵占,所以是業務侵占的教唆犯而非普通侵占 05/14 23:23
: → eineer:可是乙並不具有業務上的身分阿?? 05/14 23:36
: 推 seagod:1. 刑法31條第二項 2.刑法31條第一項 05/14 23:45
: → seagod:第三題答案應該是A吧 超過傷害範圍乙不是要自我負責嗎 05/14 23:46
: 推 hiddenliszt:第三題我也不懂 逾越部分自行負責不是嗎? 05/14 23:46
: → eineer:可是第三題的答案是考選部公佈的答案 05/14 23:51
: → eineer:到底教唆罪要如何定義?是甲和乙同罪論處還是怎樣?? 05/14 23:56
: 推 Archi821:第三題是因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七十號判決,要用刑法 05/14 23:58
: → Archi821:四十三條。 05/14 23:58
: 推 eva0617:43條是講罰金之類的吧@@ 05/15 00:11
: 推 klowa:易以訓誡? 05/15 00:12
民國十九年的第四十三條是什麼已經看不出來了,不過
因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七十號判決是這樣寫的。
裁判字號: 非字第7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2、3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6、3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49、278 頁
相關法條: 第 277、2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要 旨: 被告某甲教唆某乙等,使之共同實施傷害行為,結果因傷致死,某甲為一
個傷害人致死之教唆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三條論處。
另外,我的筆記還抄了一段話是
教唆犯其認識之犯罪事實限度內共負責任,但其被教唆者所為之犯罪罪刑
如發生應加重處罰且係能預見者,則教唆者對之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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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40.232
※ 編輯: Archi821 來自: 118.168.40.232 (05/15 00:32)
推 eva0617:謝謝指教..這樣就了解了 05/15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