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答是C 為什麼不是B,印象中為B,是不是如果是法律牴觸憲法才需要釋憲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98.150
eva0617:法律才要 05/05 08:47
shikicomicer:命令是可以直接拒絕適用的 05/05 09:46
> -------------------------------------------------------------------------- < 作者: wemil (*~☆小銘☆~*)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行政訴訟法一問 時間: Mon May 5 11:24:33 2008 ※ 引述《luxm (new)》之銘言: : 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 A仍應予以適用 : B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 答是C : 為什麼不是B,印象中為B,是不是如果是法律牴觸憲法才需要釋憲呢? : 謝謝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字第216號解釋意旨即闡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 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 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 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所明定。司法行政機關自 不得提示法律上之見解而命法官於審判上適用,如有所提示,亦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 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惟上述各種命令,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受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6.227.19 > -------------------------------------------------------------------------- < 作者: reneedog (LAMIA)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行政訴訟法一問 時間: Mon May 5 18:59:34 2008 ※ 引述《wemil (*~☆小銘☆~*)》之銘言: : ※ 引述《luxm (new)》之銘言: : : 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 : A仍應予以適用 : : B停止審判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 :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 :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 : 答是C : : 為什麼不是B,印象中為B,是不是如果是法律牴觸憲法才需要釋憲呢? : : 謝謝 : 可以這麼記憶 大法官對於法律或命令都有違憲審查權 而且是效力很強的"一般性宣告失效" 這屬於一種集中式,抽象式的違憲審查制度 (因為大法官不能審具體的裁判,我國欠缺所謂的"裁判的憲法訴願" 這部分許多學者都認為是我國制度的漏洞, 只有蘇永欽老師覺得是跟各級法院的分工而支持) 但各級法院法官不是完全不能審查 對於法律,如果讓他們也可以逕自審查, 可能每個法官認定法律是否違憲會不一致,違反法安定性 但如果讓法官們強加適用他們認為違憲的憲法,又枉顧個案正義 所以釋字371引進德國"法官聲請釋憲"的制度, 這個制度有個專有名詞,叫作"具體規範審查" 讓各級法官遇到案件中法律有違憲之確信時,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理由聲請釋憲 等大法官作出結論 如果違憲,法官們就可以高高興興得不理會這個法律 如果合憲,法官們就仍要是用這個法律,因為他有"依法審判"的義務 這算是一種折衷的作法 但對於命令 各級法官們依照釋字216 可以拒絕適用 因為他們只有"依法審判"的義務 沒有"依命令審判"的義務 命令在個案中可以作為法官判斷的"法源"之一 但並不拘束法官 所以他認為命令違法違憲 就可以擺在一旁不理它 自己去找其他合法的命令或法律作為審判的依據 那雖然法官們可以審查命令是否違法違憲 但畢竟不是大法官 所以沒有強烈的"廢棄權" 又因為他們不受命令拘束 可以直接拒絕適用 所以也不能"聲請釋憲" 因為反而畫蛇添足 有點"無權利保護必要"的味道 所以我國各級法院法官也有違憲審查權 這屬於一種分散(各級)且具體(在個案中)的審查 但審查標的只限於命令而已 而且效果僅止於"拒絕適用" 簡單再整理一次 從審查主體出發 大法官-->對法律,命令都有廢棄權,集中且抽象的審查 小法官-->對法律只能聲請釋憲,對命令有分散具體審查權,效果是拒絕適用 從審查客體出發 法律-->集中審查,大法官得宣告失效的廢棄權,小法官僅能依371能聲請釋憲 命令-->分散審查,大法官跟各級法院都能審,但效果不一樣 大法官有廢棄權,小法官們只能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以上 是憲法中司法審查制度的重點 也是行政法中學習"規範審查"的體系 在整個公法學習中都很重要 一定要搞清楚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67.235
braveryhyde:小法官 哈,我們老師也是用這個用語 05/05 19:03
lily520:大/小法官?呵呵...某陳姓名師有說耶..該不會是他吧?? 05/05 19:08
reneedog:記憶方便而已~~大家不用太care~~ 05/05 19:10
reneedog:每一次都要打上打"各級法院法官",記憶上總是比較繁瑣 05/05 19:10
reneedog:當然考試要用回正式用語~~ 05/05 19:11
braveryhyde:呃 我們老師姓楊:P 只是看到違憲審查又看到小法官:P 05/05 20:01
mpb:呵 是輔大的楊老師嗎 05/05 20:47
mpb:原PO是哪間學校的啊??? 05/05 20:50
allen7235:保成的XD 05/05 22:00
luxm:very clear , tks ! 05/05 22:46
jason0625:原PO是保成的新秀李澤老師喔 05/05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