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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polo (彼得保羅)》之銘言: : D Q1.人民利用下列何種權利救濟途徑行使國賠請求權前,應先建行協議先行程序? : A~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B~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C~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 D~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這題我完全不知道從哪出出來的,好像天外飛來一筆呀!!有法條根據嗎? : 還是釋字? 陳老師的書中有嗎? 遍尋不著>"<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依照此條來看 國家賠償如果是循民事訴訟的程序 應先用書面向機關請求 此為協議先行程序 : Q2.下列有關"權利侵害救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答案是~~人民權利受侵害時,若未曾尋求"排除侵害",則其將不得主張國家賠償請求權。 : ******************************************************************** : ㄟ~我覺得這個答案很正確啊!這不是指"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嗎? : 陳老師ㄉ書上~國賠法那個章節p.5-243,有提到不經行政爭訟(第一次權利保護), : 應不得再請求國賠(第二次權利保護),否則提起行政爭訟之期間限制形同虛設。 : 所以我覺得這個選項很正確啊!哪來錯誤呢? : ~~~~~~~~~~~~~~~~~~~~~~~~~~~~~~~~~~~~~~~~~~~~~~~~~~~~~~~~~~~~~~~~~~~~~~~~~~~~~ : 以上兩題!懇請各位不吝指教^^ 那是原則 例外還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13.196 ※ 編輯: OIDA 來自: 122.122.113.196 (05/06 23:42)
peterpolo:謝謝!Q2願聞其詳,~比方怎樣的例外情事呢?書中有提到嗎 05/06 23:44
> -------------------------------------------------------------------------- < 作者: OIDA (自由其實是很寶貴的)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行政法兩問!懇求各位高手^^ 時間: Wed May 7 00:10:08 2008 ※ 引述《OIDA (自由其實是很寶貴的)》之銘言: : : Q2.下列有關"權利侵害救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 答案是~~人民權利受侵害時,若未曾尋求"排除侵害",則其將不得主張國家賠償請求權。 : : ******************************************************************** : : ㄟ~我覺得這個答案很正確啊!這不是指"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嗎? : : 陳老師ㄉ書上~國賠法那個章節p.5-243,有提到不經行政爭訟(第一次權利保護), : : 應不得再請求國賠(第二次權利保護),否則提起行政爭訟之期間限制形同虛設。 : : 所以我覺得這個選項很正確啊!哪來錯誤呢? : : ~~~~~~~~~~~~~~~~~~~~~~~~~~~~~~~~~~~~~~~~~~~~~~~~~~~~~~~~~~~~~~~~~~~~~~~~~~~~~ : : 以上兩題!懇請各位不吝指教^^ : 那是原則 例外還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 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情事 依國家賠償法第2跟第3條 可以得知 國賠的種類有三種 1.公務員執行職務 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權利受損害 3.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你所提到的第一次權利保護跟第二次權利保護 爭訟跟賠償的標的是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違法 提起行政爭訟撤銷行政處分 此為第一次權利保護 所受的損害 提起損害賠償 此為第二次權利保護 但如果標的不是行政處分 而是像第三種的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這沒辦法提起行政爭訟 因訴願法第1條 訴願標的為違法不當的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條 訴訟標的為公法上爭議 因此只能提起損害賠償 當然就沒有所謂的第一次權利保護跟第二次權利保護 我上一篇所PO的是 第一次權利保護跟第二次權利保護的例外 因為訴訟請求權有時效 如30日內提起訴願 如果因為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情形 超過提起訴訟的期間 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13.196
ShauHang:感謝 O大的解說 05/07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