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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 (一)意義:「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七 條所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即屬之。(參照釋 字第三四八、五三三號) (二)共同要件:(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七條) 1、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在形式上,雙務契約須在契約本身載明,人民給 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2、人民之給付須用以供締約機關執行職務:在內容上,人民之給付須用以供締約 機關執行職務,而不得用以挹注締約機關之一般行政支出,或用以達成其他機 關管轄之事務目的。 3、人民與締約機關之給付須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當聯結之禁止)。 4、人民與締約機關之給付須相當(比例原則):人民之給付與締約機關之給付, 必須均衡。行政機關不能賤讓其給付,亦不能以其給付套取暴利。 (三)特殊情形之補充要件:行政程序法第一三七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行 政機關無裁量權時,前項契約所約定人民之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 附款者為限」。 (四)實例:例如:起造人繳納一定之金額,建築主管機關則核准免除設置停車空間之要 求。公務員之服務機關同意發給公費供其留學,公務員則承諾,如服務未滿一定年 限即離職,應退還原受領之公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