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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法條常見的詞語我不明白它的意思,想請問大家: 1. 「回復原狀」 →這個很常見到,但是我不是很明白什麼是回復原狀, 是指回復到可以救濟的期間嗎? 行程50: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2.「具結」 行訴149: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 行之。 行訴152: 證人就與自己或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列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事項受訊問者 ,得拒絕具結。 3.「拒絕證言」 行訴146: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者。 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 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 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者。 4.「受命法官」 ←請問這和法官有什麼不同嗎? -- 當我們的年紀越來越大,許多價值觀不斷被顛覆 我開始尋找一些強而有力的東西,可以長久的,不輕易腐朽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249.16 > -------------------------------------------------------------------------- < 作者: Jmilkshake (唯一的好友)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想請問一些法條用語的意思 時間: Sat May 31 18:14:15 2008 ※ 引述《ccrr (西亞)》之銘言: : 有一些法條常見的詞語我不明白它的意思,想請問大家: : 1. 「回復原狀」 : →這個很常見到,但是我不是很明白什麼是回復原狀, : 是指回復到可以救濟的期間嗎?      等於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導致延誤的那      一段時間,通通視而不見。      例如:      甲-------乙-(天災期間)-丙,回復原狀即是回到乙之      時點,重新起算。 : 行程50: :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 2.「具結」      具以結文,有點類似叫他發誓。因為在法庭上為了確保證人所作之證言屬      實,所發展出來的工具。利用書面,簽名以示對證言負責。若仍做偽證,      則可有依據得為偽證罪。 : 行訴149: : 審判長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 : 行之。 : 行訴152: : 證人就與自己或第一百四十五條所列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事項受訊問者 : ,得拒絕具結。 : 3.「拒絕證言」      這應該沒什麼好解釋的吧!如果說證言(事實)會危害到自己或自己親人      的利益,基於期待可能性,或者是業務上的機密,基於公益原則可以拒絕      說出實話。 : 行訴146: : 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一、證人有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情形者。 : 二、證人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從 : 事相類業務之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 : 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 : 三、關於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受訊問者。 : 4.「受命法官」 : ←請問這和法官有什麼不同嗎?      法官合議制裡面,會有三位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52.223 ※ 編輯: Jmilkshake 來自: 219.84.52.223 (05/31 18:15)
mercury1011:熱心回答的好人~~b 05/31 20:35
ccrr:謝謝你!! 05/31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