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odhunter:果實未分離仍為土地一部份,土地所有權是b的 07/23 11:40
→ moodhunter:這題我也被拐了..少2分 07/23 11:41
→ findvienna:那如果果實掉下來了?? 是 就是承租人甲的嗎?? 07/23 11:42
推 gogorun:果實分離後,依民法766、70條第一項規定,甲有收取權: 07/23 12:00
→ gogorun:分離後之果實所有權歸於甲 07/23 12:01
推 gogorun:但假如果實掉下來,不是掉在乙的土地上,而是掉在鄰地上, 07/23 12:09
→ gogorun:則果實屬於鄰地.(民法第798條) 07/23 12:10
推 lifelover:按照法條, 是選乙.... 可是我心理好想說是甲的... 07/23 14:31
推 ookkkkoo:所有權人乙 有收取權人甲 07/23 14:33
推 lifelover:甲摘果實, 算破壞乙的所有權嗎? 07/23 14:47
→ lifelover:收取權=所有權移轉之權or阻卻違法事由? @@?? 07/23 14:50
推 gogorun:只要果實尚未分離,都只是土地的一部份而無所有權! 07/23 15:58
→ findvienna:所以甲不可以做出摘果實的動作 ? 若摘了果實 會有侵 07/23 16:19
→ findvienna:權行為的問題? 那 這題若改成 甲承租乙的土地種稻穗 07/23 16:21
→ findvienna:, 長在稻草上的稻榖仍然是屬於乙的喔? 07/23 16:22
推 gogorun:民法766,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07/23 18:47
→ gogorun: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其中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民法70條 07/23 18:49
→ gogorun: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租賃契約), 07/23 18:50
→ gogorun: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07/23 18:51
→ gogorun:所以甲有收取權啊!怎麼會不能做出摘果實的動作呢? 07/23 18:53
→ gogorun:有收取權就不會有侵權行為的問題喔! 07/23 18:55
→ gogorun:民法66條第二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07/23 18:57
→ gogorun: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07/23 18:58
→ gogorun:所以長在稻草上的稻榖屬於乙土地的部份; 07/23 19:00
推 gogorun:只是民法766+70條第一項規定,給予甲有收取權! 07/23 19:04
推 gogorun:總之,在有租約的情況下,承租人甲使用收益優先於所有權人乙 07/23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