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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猨A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獏B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獱C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斅D 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 b 但是請問 業務侵占是 雙重身分 我對這個概念不是很了解 這題如果答案是a就是用罪責身分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與 刑法336條 看 如果是b就是不法身分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請問 這題解要往什麼方向看,請說明論述一下,不好意思小妹的刑法不是很好.. 懇請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78.24
Mcdona1d:關鍵字出現..請大大解題.. 05/15 21:51
sunnyorange:實務上不承認雙重身分犯 用31第一項成立教唆犯 05/16 00:07
eva0617:這提前面記得也有問過,你可以爬文看看,精華區也有:) 05/16 13:37
Jmilkshake:身分犯的共犯視為身分犯 用這個概念解即可 05/17 01:48
> -------------------------------------------------------------------------- < 作者: lovepower (大少)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97初等政風法學大意 時間: Fri May 16 04:21:28 2008 原題目: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 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 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給B ------------------------------------------------------------------------------ 嘗試解釋,您隨意參考。 這一題,A與B的答案都有人支持。 順帶一提的是,本題甲亦成立刑法342Ⅰ的背信罪,因法條競合優先適用業務侵佔罪。 以下進入正題: 答案B,其實是我國司法實務的判決(28上2536、31院2353), 依刑法31Ⅰ對業務上無持有關係人論以業務侵佔罪。 當然,這個說法,因為邏輯上有點問題,所以有些學者 (如:蔡墩銘師)覺得值得商榷。 但是既然答案給這個,那就....請您斟酌。 答案A,理由是在這件事中乙自始不具該業務的身份關係, 因此不成立業務侵佔罪的教唆犯,而該論以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就法理觀之:原本甲成立普通侵佔,乙成立普通侵佔之教唆, 但甲因具有業務身份,所以由普通侵佔提升成業務侵佔。) 若是法條而言,則是刑法336→再透過刑法31Ⅱ,科以通常之刑。 然後關於雙重身份犯,應該是解釋業務侵佔罪的本質。 簡單說,想構成業務侵佔,必須同時該當這兩個身份。 第一個身份:是指對物的持有,用持有關係所構成身份,(因侵佔而成立身份)。 第二個身份:是指之所以持有該物是因為業務身份,透過業務的持有來加減身份, (因業務而成立身份)。所以雙重身份缺少其一,則只能論以基本構成要件, 科處通常之刑。 以上,歡迎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85.168 > -------------------------------------------------------------------------- < 作者: chiangchkg (小人物的小故事)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97初等政風法學大意 時間: Fri May 16 21:31:32 2008 ※ 引述《temperating (葉子)》之銘言: :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 猨A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 獏B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 獱C 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 斅D 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 答案是 b : 但是請問 業務侵占是 雙重身分 我對這個概念不是很了解 : 這題如果答案是a就是用罪責身分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與 刑法336條 看 : 如果是b就是不法身分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 請問 這題解要往什麼方向看,請說明論述一下,不好意思小妹的刑法不是很好.. : 懇請賜教?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 所指「雙重身分」意思是此罪之「持有」身分是純正身分(不法要素), 而「業務關係」則是不純正身分(罪責要素), 舉個例子來看, 若甲(有持有且有業務關係)和乙(沒持有但有業務關係)一起侵占, 則甲的部分成立業務侵占, 乙則以刑法第31條第1項亦論處業務侵占(這時乙就是有持有+有業務關係了); 再一例, 甲(持有+業務關係)和乙(有持有但沒業務關係)一起侵占, 甲一樣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乙則以同法第31條第2項論處普通侵占; 這是通說上的見解,實務的做法也差不多, 惟兩者見解在甲(持有+業務關係)和乙(沒持有也沒業務關係)這一部分出現差異, 通說上乙的部分以刑法第31條第1項論處普通侵占(乙變成有持有但沒業務關係), 實務見解於此則認為此時「持有+業務關係」乃一個身分, 對乙以第31條第1項論處業務侵占之罪 以上是憑著印象寫的 有錯的話請告知...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79.181
chiangchkg:剛po完這篇發現上面已經有人解答了XD 05/16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