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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最近看憲法時翻了一下大法官會議的釋字,有以下三個問題請教大家: 1.大法官會議針對某些條文有無違憲作出解釋, 有的內文有寫 <X法第X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使用>, 例如戶籍法第8條第2 3項按捺指紋 問題, 釋字這樣講那一條法律當然不能用, 那如果釋字沒有特別講某法條不再適用 但是依它的解釋該法條不符合憲法第X條的精神, 那該法律條文還適用嘛? 2.如果寫申論題, 大法官會議的釋字條文要怎麼引用了?它------內容有夠長的, 應該引用哪個部分? 是解釋要旨? 解釋文? 或解釋理由書呢? 3.大法官的釋字如果以優位原則來看, 位階應該是處於哪個位階? 拘束力強吗? 剛接觸釋字, 有點抓不到重點, 有哪位高手可以解答疑惑呢? 先感謝一下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82.232
beugo:1.照大法官的寫法+自己意見 2.去翻歷屆考古 203.67.158.244 11/04 22:31
beugo:題的解題書本 3.釋憲機關 當然最大 203.67.158.244 11/04 22:33
wylguest:感謝您的解答 59.104.82.232 11/04 23:17
braveryhyde:3應該要看釋憲的客體而定 61.228.128.90 11/0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