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ogoluck:嗯嗯,網拍的禁止規定跟過程我沒仔細去研究。 04/26 00:56
→ gogoluck:不過,農委會若是主動發函要求禁止未有合格證之犬隻活體 04/26 00:57
→ gogoluck:的販售,應該還是值得鼓勵的。至少他不是甚麼都不管。XD 04/26 00:59
→ gogoluck:不過,就如吉吉所述,營利的認定也是這些案件的關鍵之一 04/26 01:01
→ gogoluck:剛剛我忽略了這一點,呵呵。不過,這裡營利的定義, 04/26 01:03
→ gogoluck:真的很可能會被擴張解釋,也就是淺薄至"有對價的交換", 04/26 01:05
→ gogoluck:實例上,收取認養費、飼料費都被認定為買賣行為。 04/26 01:09
→ gogoluck:當然,上述討論僅限於狗狗,第二大眾的貓都還沒被納入。 04/26 01:11
→ mrgigi:關於"營利",請看子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04/26 01:22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寵物業,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後項恕刪]
所以一樣,
第一,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
第二,寵物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業者
基本上一般飼主,並非以買賣為業,
就像是,你去costco買包餅乾,costco是業者,
你和你朋友交換餅乾,或是你付錢跟朋友買餅乾,
雖然你跟你朋友也是有對價的交易行為,
但是你朋友不會變成"業者" (除非他真的是開雜貨店的....)
所以這也是我認為,若是將一般民眾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業者,
是過於擴大解釋!!!
※ 編輯: mrgigi 來自: 211.74.12.235 (04/26 01:35)
推 gogoluck:嗯嗯,確實使用的文字為業者,但是所謂業者,應該是以 04/26 02:25
→ gogoluck:是否有反覆施行買賣之行為做為判斷標準。至於具體的時間 04/26 02:28
→ gogoluck:、次數則要看具體個案囉。而吉吉在括弧開玩笑的部分, 04/26 02:31
→ gogoluck:應該不會有所影響。XD 因為他開雜貨店,買賣的是雜貨, 04/26 02:32
→ gogoluck:對應登記之特定寵物的買賣可能是偶一為之或很衰的首發賣 04/26 02:34
推 gogoluck:在此時,雜貨店主也不應該認定為買賣特定寵物的業者。 04/26 02:41
→ gogoluck:不過,我相信擴張解釋有其政策考量,不外乎就是限制產出 04/26 02:42
→ gogoluck:的量。就這點來看,我倒是很支持,看看流浪狗的問題..... 04/26 02:44
→ gogoluck:所以,我反而會認為動保法應該廣為納入其他寵物。不過, 04/26 02:45
→ gogoluck:這真是一項非常艱鉅的任務。問題都是出在人身上。 04/26 02:47
→ gogoluck:怕就怕一堆心想可以賺錢的一般民眾,胡亂繁殖,賣不出 04/26 02:49
→ gogoluck:空間不足環境糟糕也就算了,最後還直接棄養就慘了。 04/26 02:50
→ gogoluck:其實,日本就曾經出現公園棄養刺蝟的情形......>___< 04/26 02:55
→ gogoluck:當然,不管哪種寵哪個地方,這問題都有可能發生。 04/26 02:57
→ gogoluck:但,我實在不想看到。總之,量變是會引起質變的。 04/26 03:01
→ gogoluck:呃...討論法律討論到離題了。XDDDDDDDD 04/26 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