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81.01.01訂定
86.01.08第一次修定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
以相互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
用之可接受性範圍,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TANet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
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範。所有TANet使用者皆必須遵守乃履行下列事項:
1.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
2.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性的資料。為愛惜
使用網路頻寬,未得TANet骨幹網路相關節點的合作允許,禁止大量傳送及
登載與原設立目的不符的資訊。
3.商業性的合法資訊或軟體,若原創者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願意免費或優惠方式
供TANet使用者使用,但必須由該節點之學校與資訊提供單位訂定相關合作
事宜,方得放置於TANet之節點上,必要時得提TANet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4.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此
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它類似
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
5.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
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6.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亦在可接受範圍
內,如校務行政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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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紀錄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87年2月24日(星期二)下午二時0分
二、地點:教育部電算中心十三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陳立祥主任 記錄:陳玉萱
六、決議事項:
附件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
87.2.24訂定
一.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
自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
資料,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
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檢調單位在正常情
況下,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
三.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
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
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
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四.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
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但若經通知配合
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五.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
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