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zHotKe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