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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第一篇文章提到家母說的"營利事業登記", 在此提供版友們相關資料,如果不幸遇到一樣的衝突時, 可以"於法有理"。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 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 2、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3、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  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 我想,大部分的都是"手工業"吧...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05.13
heleneya:所以還是要登記的嗎 要怎麼登記呢? 05/04 13:34
youngjay224:得"免"依.... 所以不用.... 05/04 13:35
※ 編輯: youngjay224 來自: 211.74.105.135 (05/04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