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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第四裁判員(The Fourth Official) a. 第四裁判員由競賽規程指派﹐在其他三名比賽裁判員中的任何 一名不能擔任執法工作時上場替補。 b.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 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 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 c. 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d. 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e. 負責比賽的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取得裁判員 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f.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得裝備﹐如發現上場得替補隊員裝備不符 合競賽規則得要求﹐應通知裁判員。 g. 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h. 第四裁判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i. 比賽結束後﹐第四裁判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 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 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8.7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