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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規則】 01.凡為俘虜者除逃獄、委託他人劫獄成功後回國外, 得於被俘虜滿三日後依等級繳贖金給俘虜你之王國, 贖金繳納限本人及所屬國之各團隊等級四以上之領導人, 或是該國板主及該國國庫,其餘人等不得以贖金贖人, 所代繳之贖金視為捐獻02.(等級五)星星數 21~25,贖金為P幣稅後 500。 (稅前為543) (等級四)星星數 16~20,贖金為P幣稅後 300。 (稅前為326) (等級三)星星數 11~15,贖金為P幣稅後 200。 (稅前為217) (等級二)星星數 06~10,贖金為P幣稅後 150。 (稅前為163) (等級一)星星數 01~05,贖金為P幣稅後 100。 (稅前為108) 03.繳錢結果請複製到被俘虜之王國板上與自已國家板 上貼文章證明繳錢,以上標題為:贖回ID、職位 、顆星 (有關贖回回國意思即可) ,以方便版務人 員設定。 04.贖金不足不得贖回,請補足,多給視為捐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2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