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王國之建立與管理
第七條 每一個新棋種之棋國之建立,需同時建立兩個國家。總數目由群組組長依照發
展狀況核定。
第八條 若欲新建立王國者,需提出以下之資料,並通過現有王國之審核。
一、欲擔任國王者於連署板提出連署,由願意加入該國者連署同意之。其連署
人數須達到50位。
二、王國之名稱。(限用繁體中文,文字長度四至五個字)
三、王國之國徽。
四、王國之看板板名。(限用英文,文字長度三至八個字,首字大寫)
五、王國之職位照片檔。(總數量達30幅,其中必須包含擁有國王、典獄長、
平民、民女、士兵、女兵、俘虜、幽靈、國庫。大小為8x6全形字元)
六、王國之規劃等級與星數對照表。(至少擁有一個軍團之規模)
七、審核制度:
(1)欲擔任國王者於連署板提出連署後,須通過現有王國高層1/2以上同意
才能開板進入實習,否則不給予開板。(實習期間為三個月)。
(2)實習國家開板實習時,必須公告該看板為實習國,有成立或滅亡之可能,
實習期間國民不得離國。
(3)實習完畢之後,要經過棋國組長,大法官,現有王國之國王及板主投票
審核,投票分為 贊成票/反對票,贊成票大於總票數的2/3,
則該王國審核通過,正式成立。
(4)若贊成票未大於總票數的2/3,則王國審核失敗,該看板將進入唯讀狀態,
組長將給予該國一個月之期限將資料轉移保存,並協助資料之備份,
收錄至棋國事務板精華區,之後廢除該看板。
(5)實習國之人民在審核失敗後,得以任意轉出至其他國家。
(6)實習國人民等級之轉換:
1.等一至等三職位一律同等轉換。
2.等四以上職位由各國專案處理。
3.原在實習國家所獲得的俘虜點數,轉至其他國家後,
點數由該等級基礎開始算,計算方式由各國另行公告。
第九條 王國需有下列必要階級
一、國王 x1
二、典獄長 x3
三、士兵 x1
四、女兵 x1
五、平民 x1
六、民女 x1
七、俘虜 x1
八、幽靈 x1
九、國庫 x1
註:板主至少一位,最多三位。(如有特殊情況得向站方申請第四位)
第十條 王國之滅亡
當王國總人數無法維持一國之獨立運作時,或是無人擔任國王之時,該國進入
待廢名單,若兩個月內無改善者,由組長申請唯讀該看板,該國國民列為無主
國之國民,得以任意轉出至其他國家。
第十一條 王國之管理
其管理細節於其他各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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