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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那麼多文章,我想我也得出來說幾句。   首先我要澄清的一件事情是,當天當事人並不在宿舍,所以她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內出現在舍監面前,別說是十五分鐘了,就是兩小時都不可能,因為當時她人根本就不在學校。   我承認在宿舍養寵物不對,所以當事人錯在先;我也承認她在離開學校時沒有把寵物放回宿舍那養牠的盒子內也是她的錯與疏失,但是不代表她就不愛牠。你們不認識她,自然會以為她只是畏懼抽點才「臨時棄養」,但是如果她真是如此的話,今天就沒有人會幫她說話了。   她有多愛牠我和那位原PO都很清楚,她將之放在洗衣台洗手台上並不是棄養,而是給牠一個相對安全的活動空間,因為她說那裡很少人會去,比較安全。當然,我也承認這是錯的,不過她每次將之帶走時都會仔細清洗過洗衣台,所以排泄物等問題都不是問題。   這次這件事情會鬧起這麼大的風波,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舍監將她「丟下山」,這是她親口承認的,錄音證據也是有的,只是看當事人要不要拿出來而已。   大家都在爭論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今天舍監不將之『放生』,難道要養牠嗎?」   當然不用養!之前不是有人回文說已經將之裝在桶子裡了嗎?就將之放在櫃檯等當事人認領不就好了?也不用給牠餵食餵水,因為舍監不可能知道那隻寵物吃的是什麼東西。如果寵物因此餓死、渴死的話,問題也是出在當事人身上,因為一般小動物就算再怎麼脆弱,也不可能一天不吃不喝就死掉。如果寵物有可能放一天不吃不喝就死,那麼問題一定出在主人身上。   但是,舍監卻是將之丟下山……   很多人說,是當事人錯在先,憑什麼要舍監出來面對?今天我和原PO敢站出來給當事人說話,就是因為舍監並不是沒錯,而是錯的更嚴重。   因為舍監將之「丟下山」已經違反了《動物保護法》,而且也算是毀壞他人私有財產。   當事人違反宿舍規定,屬於校規。但是舍監違反的卻是動物保護法,屬於國家法律。兩方都有錯,問題是舍監的作法卻錯的更重。   只是要不要告上法庭還是看當事人的意思。我和原PO只是作為當事人的朋友替她伸冤而已。至於原PO的回應若有不當之處,我也在這裡向大家道歉。   實際上一開始當事人的很多朋友都勸當事人去找動物保護協會甚至告上法庭,不過若真的做出這種大動作的話,那這件事就不再是舍監與當事人之間的小問題了。因為這事是會影響校譽的,到時候若外面人士給佛光安上一個「殘虐動物」的名號,佛光就吃不暸兜著走了。也請各位別說什麼我危言聳聽之類的,各位既然都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說當事人「因為怕被抽點而遺棄寵物」、「隨便把寵物『扔』在洗衣台上可見當事人根本就不愛牠」等等,那麼不了解佛光大學的外面人士自然可以憑著這件小事而指著佛光說「佛光大學的職員殘虐動物」。   最後,我打這篇文章一來是就當事人一開始為何不出面進行解釋,二來則是表明「我承認當事人錯在先,但是舍監也不是沒有錯。反而是錯的更嚴重。」,不過我也不是要大聲撻伐舍監,實際上我對何姊的映象還不錯的,因為我一年級住海雲館時也和何姊聊過天、說說笑笑,甚至當我在一下期末考第一天凌晨五點時,剛騎車環島結束回宿舍時,何姊還對我噓寒問暖過。(當然也免不了一頓唸,畢竟再過兩小時就要考第一場試了,我卻剛從北宜趕回來,整整一天沒睡……)   對於這件事情,我只是希望何姊能給當事人一個交代。也不用賠錢還是什麼的,只是一句交代而已。至於當事人到底要怎麼做,是要真的告上法庭還是息事寧人,都不是我們決定的。   *在此補充一下《動物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六 章 罰則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homingwei 來自: 118.166.6.217 (06/27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