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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mingwei (山中聽海)》之銘言: :   看了那麼多文章,我想我也得出來說幾句。 :   首先我要澄清的一件事情是,當天當事人並不在宿舍,所以她不可能在第一時間 :   內出現在舍監面前,別說是十五分鐘了,就是兩小時都不可能,因為當時她人根 :   本就不在學校。 :   我承認在宿舍養寵物不對,所以當事人錯在先;我也承認她在離開學校時沒有把 :   寵物放回宿舍那養牠的盒子內也是她的錯與疏失,但是不代表她就不愛牠。你們 :   不認識她,自然會以為她只是畏懼抽點才「臨時棄養」,但是如果她真是如此 :   的話,今天就沒有人會幫她說話了。 :   她有多愛牠我和那位原PO都很清楚,她將之放在洗衣台洗手台上並不是棄養, :   而是給牠一個相對安全的活動空間,因為她說那裡很少人會去,比較安全。當然 :   ,我也承認這是錯的,不過她每次將之帶走時都會仔細清洗過洗衣台,所以排 :   泄物等問題都不是問題。 這裡又有個疑問點... 既然當事人把寵物放在洗手台上 是不是誤導別人說刺蝟是不怕水的動物?? 試問如果沒飼養過或者對刺蝟有了解的人 會不會知道刺蝟不會游泳呢?? 既然當事人會把寵物放在有水的地方 那撿到的人把寵物放生到山溝...是不是算是善意的第三方呢?? 其二...寵物為什麼會養在洗手檯上?!! 這一直是羅生門? 當事人如果非常愛他的寵物 出門不可能忘記自己寵物吧? 如果真的非常愛她的寵物 應該是時時刻刻都會顧好...不是丟在洗手台然後自己就跑下山了 我想當事人不在宿舍並不能為舍監處置不當做一個很好的批評 其三...既然這位同學跟原本的原PO都說當事人錯在先 為什麼要一直發文來討拍拍呢?? 在我看來的觀點 舍監說丟下山...除非有明顯證據說她是用"丟"的 以及把寵物放到有危害生命的地方 不然就算當事人去告 丟下山也會被法官認定是情緒性的字眼 加上沒有積極證據顯示舍監有明顯虐待動物的情事 當事人去告舍監只是自討無趣吧?? 不信...校內有很多懂法律的老師!!可以去問一下 更別說什麼錄音什麼丟下山溝的了 只要舍監提出我的觀點 認為他在客觀的認定上當事人的寵物是不怕水的 那麼會被罰虐待寵物的可能是當事人囉!! 其四...既然原PO跟當事人的學姐之類的 都喜歡引經據典的拿動保法來用 那麼我們來講一下動保法的第五條跟第七條吧 第五條: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 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請問當事人做到了嗎? 很明顯把刺蝟放在洗手檯應該就是個不安全的地方 同時如果有人洗手洗衣服用了肥皂 那麼對這環境的清潔還有寵物的健康都會直接造成傷害 這點如果當事人要用動保法告舍監 自己應該先逃不掉責任 再來我們講第七點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當事人既然把寵物放在洗手台 已經先侵害到別人自由跟財產了 洗衣房是公共區域 不是當事人的寵物間 如此的舉動已經影響到其他住宿生使用上的權益 再者 別人如果要到洗手台上洗衣服或洗手 還要注意到這隻寵物 已經影響到別人使用的自由了 因為別人是正當使用 而當事人是違規的佔用了這個洗手台 最後 當事人如果自己對自己寵物都無法善盡照顧的責任 又何以有正當理由來指摘別人去虐待他寵物呢?? :   這次這件事情會鬧起這麼大的風波,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舍監將她「丟下山」 :   ,這是她親口承認的,錄音證據也是有的,只是看當事人要不要拿出來而已。 我們不該執著在丟下山這個字眼上 這會被解釋為情緒性的字眼 所以...要用證據來說話 舍監確切的行為到底是什麼?? :   大家都在爭論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今天舍監不將之『放生』,難道要養牠嗎?」 :   當然不用養!之前不是有人回文說已經將之裝在桶子裡了嗎?就將之放在櫃檯等 :   當事人認領不就好了?也不用給牠餵食餵水,因為舍監不可能知道那隻寵物吃的是 :   什麼東西。如果寵物因此餓死、渴死的話,問題也是出在當事人身上,因為一般小 :   動物就算再怎麼脆弱,也不可能一天不吃不喝就死掉。如果寵物有可能放一天不 :   吃不喝就死,那麼問題一定出在主人身上。 舍監無法認定那是有飼主的寵物 或者是野生動物 放生是很合理的... :   但是,舍監卻是將之丟下山…… :   很多人說,是當事人錯在先,憑什麼要舍監出來面對?今天我和原PO敢站出來給 :   當事人說話,就是因為舍監並不是沒錯,而是錯的更嚴重。 您有積極證據顯示舍監有錯的話 當然可以提出來 不然如果依據我的觀點 您是有妨害舍監名譽的... :   因為舍監將之「丟下山」已經違反了《動物保護法》,而且也算是毀壞他人私有 :   財產。 所謂的丟下山我在前面解釋過一次了 這裡就不多做解釋 :   當事人違反宿舍規定,屬於校規。但是舍監違反的卻是動物保護法,屬於國家法律 :   。兩方都有錯,問題是舍監的作法卻錯的更重。 在沒有積極證據的顯示之下 刺蝟也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野生動物 不見得會被認為是私人財產或是寵物 加上無人認領 或者有同學協助告知那是有人養的 舍監也可以認定那是自己跑進宿舍的野生動物不是嗎? 未被告知的善意第三人 通常在法律上是沒有責任的吧?? :   只是要不要告上法庭還是看當事人的意思。我和原PO只是作為當事人的朋友替她 :   伸冤而已。至於原PO的回應若有不當之處,我也在這裡向大家道歉。 :   實際上一開始當事人的很多朋友都勸當事人去找動物保護協會甚至告上法庭,不過 :   若真的做出這種大動作的話,那這件事就不再是舍監與當事人之間的小問題了。因 :   為這事是會影響校譽的,到時候若外面人士給佛光安上一個「殘虐動物」的名號, :   佛光就吃不暸兜著走了。也請各位別說什麼我危言聳聽之類的,各位既然都能在不 :   知情的情況下說當事人「因為怕被抽點而遺棄寵物」、「隨便把寵物『扔』在洗衣 :   台上可見當事人根本就不愛牠」等等,那麼不了解佛光大學的外面人士自然可以憑 :   著這件小事而指著佛光說「佛光大學的職員殘虐動物」。 當然...如果要在這討拍看來已經是沒有搞頭了 如果當事人要告上法院或者找誰來檢舉 這都是當事人的權益 只是看完我的分析 不曉得當事人還有要繼續引用動保法的念頭嗎?? :   最後,我打這篇文章一來是就當事人一開始為何不出面進行解釋,二來則是表明「 :   我承認當事人錯在先,但是舍監也不是沒有錯。反而是錯的更嚴重。」,不過我也 :   不是要大聲撻伐舍監,實際上我對何姊的映象還不錯的,因為我一年級住海雲館時 :   也和何姊聊過天、說說笑笑,甚至當我在一下期末考第一天凌晨五點時,剛騎車環 :   島結束回宿舍時,何姊還對我噓寒問暖過。(當然也免不了一頓唸,畢竟再過兩小 :   時就要考第一場試了,我卻剛從北宜趕回來,整整一天沒睡……) :   對於這件事情,我只是希望何姊能給當事人一個交代。也不用賠錢還是什麼的,只 :   是一句交代而已。至於當事人到底要怎麼做,是要真的告上法庭還是息事寧人,都 :   不是我們決定的。 我覺得奇怪的是 為什麼舍監要給當事人一個交代?? 不是當事人來給全體住宿生一個交代?? 為什麼違法的人要依法行政的人給交代呢? 這不是本末倒置嗎? 如果當事人真的有異議 何不對校內的學生權益委員會提起訴願呢? 再不滿校方處置方法的話 還可以對學校提行政訴訟 舍監也只是依照他的職權行使他的權力 儘管做法可能不當 但目前真的沒有積極證據顯示舍監處理失當 這樣看來~舍監沒有必要對任何人解釋甚至給交代了 那當事人當然可以就他 認為應有的權益去爭取 這我們大家都不是當事人 我們就不用再繼續講下去了 :   *在此補充一下《動物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在此也包括飼主囉...懂吧!!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0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相信認真的看一下動保法 您會發現當事人違反更多的條例 我不是為舍監護航 因為我沒住過宿舍 我也不知道兩方的當事人是誰 而只是就我所看到的說出我的感覺而已 -- 人生是一種實踐的過程   當我們擁有什麼樣的心     便能擁有什麼樣的人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130.34 ※ 編輯: hsinan 來自: 114.136.130.34 (06/27 13:33) ※ 編輯: hsinan 來自: 114.136.130.34 (06/27 13:47)
hsinan:另外我補充一點... 06/27 14:02
hsinan:當事人的自白在法律上也不能當作證據... 06/27 14:02
hsinan:就算舍監說他丟下山...也不能認定她虐待動物 06/27 14:03
kaiway1228:還有續集嗎? 06/27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