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ingwei (山中聽海)
看板FGU
標題Re: [閒聊] 愛牠 就保護牠
時間Sun Jun 27 18:23:50 2010
基本上我發這篇文是就我目前所能取得的一切資訊(其實也只有板上、我同學與她的
朋友、以及她掌握的證據)加上我自己對這些資訊所認知的觀點來進行論述。
簡單來說,我是從我目前得知的事情判斷一個結果後上來進行討論。基本上我在發文
前有好好檢查過語句,確保沒有什麼過於情緒性或激烈的語句,但是當下打字時還是有受
到一些情緒影響,所以把握的尺度還是有較不妥的偏差,在此我先就這些不太妥當的字詞
向板上各位致歉。(之前在前幾篇的推文不算,因為那時還沒冷靜下來思考,所以各文PO
可以刪除無視。)
但是相對的,我盡量保持冷靜、理性、與客觀(當然,我既然是當事人的朋友,資料
大多也來自於當事人,在上來PO文時一定是以當事人為主的觀點進行論述),也希望各位
能理性對待。畢竟咱們都是滿十八歲的成年人,在處事上應該要更加理性與謹慎。
首先,就SUGAR6968所說「在宿舍養寵物偷偷養就算了,又放在公共空間...你學妹直
接把宿舍當自己家了吧!」,確實如此,我也沒什麼好辯駁的,畢竟我同學這麼做確實滿
超過的。
不過關於你所說「妳這邊說是她的錯跟疏失,下面又說她認為那是相對安全的空間?
」這句。我的意思是「她沒有在離開學校前將刺蝟帶回她養刺蝟的盒子裡是她的疏失。」
,而「她認為那個『洗衣台』是一個相對安全的活動空間。」是她說的,我只是引述她的
話,與我此前所說的「她沒有在離開學校前將刺蝟帶回她養刺蝟的盒子裡是她的疏失。」
是沒有關係的。請別混為一談。
關於你「就妳們最清楚,我們旁觀者都覺得不可思議扯到爆!」一句,我認為有些以
偏概全。你們身為旁觀者,最終只看到「她將刺蝟『扔』在洗衣台上」,卻沒有看到她平
常是如何對待她的刺蝟,以及她花在刺蝟上的心力。就以我身為她朋友,看她這幾個月來
對待她刺蝟的態度,無論她所做的對錯,我都深深認為她非常愛她的刺蝟,這是無庸置疑
的。至於她所做事情的對錯,我認為那無關於她是否愛她的刺蝟一事,因為她的所作所為
都是出於「她愛她的刺蝟」這一點。所以若你若要繼續就這點評論,請就事論事,別牽扯
入諸如「其他宿者的權益」或「規定」等論點,因為加入這些論點後,事情核心就不再是
「她是否愛她的刺蝟」這一事上了。
關於你所說「話都妳們講就好了,原po為什麼一開始還說是寵物不小心跑出去?被戳
破後現在才在說放在洗手臺是相對安全的空間」,首先我要澄清的是:我和原PO雖然是朋
友,同時也是當事人的朋友,但是原PO所說的事情我根本不了解。說實話,我還是上板看
到後才發現原PO如此說、我同學如此說。若要客觀評論的話,我會直說原PO和我同學在說
謊,以試圖增加自己在道理上的論腳。當然,我認為這只會適得其反,因為不管是哪個說
法都只會讓自己這方更站不住腳。至於我所說「放在洗手臺是相對安全的空間」一句,也
沒有什麼戳破不戳破的問題,我純粹只是敘述事實,所以請別再就兩件事情做無意義的關
連。
關於你所說「所以妳們口口聲聲說是保護動物,另外又想出那麼殘忍的方式來對待動
物?」一句,首先我要表明,我從沒說我很關愛、保護動物之類的,講白了我沒有她們那
麼偉大的愛心。而且我所提出的方法是站在舍監的角度上提出的,若不採用這種方法的話
,你要舍監如何處理動物?像這次一樣「放生」嗎?但是「放生」又算是保護動物了嗎?
放生也是要看環境與看物種的,就這次的主角「刺蝟」來說,放生等於是間接殺死牠
,因為牠根本沒有野外生存能力,你能指望一隻被關在小盒子內卻能安然待在裡面完全不
試圖逃脫,只等主人餵飼料與抱出去的刺蝟能在野外生存嗎?這就如同把人扔在沙漠裡,
卻不給食物、不給水一樣殘忍。如果今天你放生的是諸如「狗、鹿」等還有自然求生本能
的動物或許還沒關係,畢竟牠們依然具備野外求生本能,但是一隻世代被人養育的「刺蝟
」是不可能依然具備野外求生本能的。
關於你「所謂丟下山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從樓上往樓下丟那樣?目前疑點就是有人說
是放生,妳們一直說是丟下山,到底是怎樣?妳們是要不要說清楚?還是要繼續危言聳聽
?」一句。「丟下山」一句是舍監親口承認的,既然事情的執行者都這麼說了,受害方自
然會沿說。我不過是採用舍監所說的話而已。再來,雖然hsinan有說「當事人的自白在法
律上不能當作證據」,但是現在不是法庭辯論,只是討論板上的討論。我作為當事人的朋
友,我自然會比較傾向當事人一些,所以自然不會採用「無證據即無罪論」,而是以舍監
所說的「言證」為主。若要我改口的話,我也可以要求諸位請提出「舍監沒有將刺蝟『丟
下山』的證據。」,否則我依然會在討論中說「舍監將刺蝟『丟下山』。」。
當然,若真的在法庭上,我的說法是無效的。但是請記得,現在不是法庭辯論。
關於「所以了解內情的人就可以說出放在洗衣台是相對安全空間的鬼話?」此句,我
之前有說過,「認為洗衣台式相對安全的空間」只是我引述我同學的話。而且,若這句話
與舍監將刺蝟「丟下山」一起被外界人士知道,他們只會變本加厲的說「佛光大學的職員
與學生都在殘虐動物。」,而不會只指學生的錯,卻不指責職員。
關於「要給當事人交代,你們可以直接去找她,舍監會上ptt嗎?來這邊要舍監給個
交待?」一句,若真要找舍監討交代,我們當然不可能在PTT上討,因為有上PTT的幾乎都
知道PTT只是個鄉民LDS的集散地,我只是就當時的認知表明立場而已。
關於你文章最後部份。我同學確實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但是舍監也有違反動物保護法
,雙方都要受懲罰。當然,若真的到法庭上,說不定雙方都不會受懲罰。因為如同你們質
疑我們所說「舍監將刺蝟丟下山」一樣,我們也能質疑你們所指「未妥善照顧動物」是否
屬實。簡單來說,雙方都沒證據,都無法正確舉證對方所質疑的是否屬實,所以最大的可
能是都無罪。
再來,我就hsinan先生/小姐的文章來回應一下。
其一部份沒什麼好說的,因為這是有可能的。
其二部份,我記得我在第一篇文章有解釋清楚為何刺蝟會在洗衣台上了。至於「當事
人若非常愛她的寵物,應會時刻照顧好」這點,我只能說「人性」問題了。就是再愛自己
孩子的父母都有可能將孩子忘在家中或外地,否則就不會有那麼多慘案發生後痛哭失聲的
父母了。至於對舍監的處置作批評這部份,我之前已有提出更妥善的方法了。當然,該方
法只適用於小型動物,而且是「極少數個案」,畢竟舍監不可能將一堆小動物都裝在桶中
放在櫃檯等人領養……
其三部份,就如我這篇文章一開始所說的,我是按照我現有掌握的資料與對這些資料
的理解進行評論(當然,也因為我身為當事人朋友,自然會在感情上較偏向於當事人),
討拍拍我覺得說不上,或許我第一篇文章因為情緒關係發言較不當,但是這一篇完全是就
事論事。只要證據與道理都證明我同學有錯,我照樣會撻伐。不過我還是得先聲明,我無
法做到大義滅親如此高尚的情操,所以在言語與理解上若還是有稍偏袒我同學,還請各位
見諒。畢竟若今天我們之間換個位置,除非是自己同學錯的太離譜,否則我相信諸位多多
少少也會偏向自己同學的。
至於上法庭這部份,基本上我剛剛也有解釋過了。舍監能就「虐待動物」一下自清,
我同學也能就「未妥善照顧寵物」這方面自清,因為雙方都沒有照片、錄影證據,除非舍
監有在處理前拍攝下來,否則最終要嘛雙方無罪,要嘛就靠法官決斷了。
其四部份在上面也解釋過了。
最後部份,之前我也已經說過了,就算我同學再怎麼錯,但是並不能抵消舍監所犯下
的錯。而且,就算舍監沒有犯下虐待動物,但是私自且未告知飼主將他人寵物放生也屬犯
法行為,這一點舍監是賴不掉的。譬如說,今天你騎車經過路口卻撞上一台合法轉彎切入
車道的車,雖然你是直行車、他是轉彎車,而且對方又是無照駕駛,但是這不代表你完全
沒有肇責。對方無照會被開罰,你同樣會因為「應注意未注意」與「經過路口未減速」,
外加後車撞前車而被開罰。每一件違法案件都是獨立懲罰的,不會因為之間的聯帶懲罰而
使某方不用接受懲罰。
至於證據方面,證據是掌握在當事人手上的,我只是知道有,但是要不要放出來就要
看當事人了。我只是就我現在所知道的資料進行評論而已。而關於「放生」部分,雖然舍
監無法認定該動物是野生動物還是有飼主之寵物,但是舍監畢竟不是政府有關於流浪動物
清理方面的機構職員,遇到這件事情的正確方法應是通知相關機構處理。當然,我們也清
楚舍監不可能這麼做,因為那樣太麻煩了。
只是,這卻也給舍監帶來了麻煩,因為該動物實際為有飼主之寵物,所以舍監等於在
未通知擁有者的情況下私自帶走他人私有財物,輕者可以說是「拾金有昧」,重者可以被
稱為「竊盜」。如果今天舍監是交給政府相關機構處理,那麼舍監就什麼責任也沒有了,
因為他完全依法行事。當然,若今天該動物確實是野生動物,舍監私自將之處理也不代表
完全沒事,因為若有心人想要搞舍監……不過這是另外一個不相干的話題,而且基本上學
校內不會有人這麼無聊的,所以就不談。以上,簡單來說,其實就是「若舍監將該動物按
照法律交給政府機關處理,那麼即使政府機關將之轉賣、撲殺,舍監都沒有任何責任。」
。
關於「未被善意告知的第三者」這部份,就情理上來說是沒法律責任沒錯。但是法律
畢竟不是這麼寫的……雖然我對此也很幹,但是法律有時候真的就是不講理……嗯,前面
這句與現在所述的事件無關,只是我因為曾被法律盯上,最終事情結束後所做出的感嘆而
已。
我從沒想過要討拍,只是就事論事,搞清楚是非對錯而已。至於當事人到底該怎麼處
理,那是她的事情,我們身為朋友除了幫她說話,也沒什麼可做的了。當然,我要再強調
的是,現在我是就事論事,不會特別偏袒她,只是想弄清楚是非對錯而已。
關於我希望舍監能給當事人一個交代這部份,我是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的。畢竟今天
若你的心愛之物被人私自處理了,你都會希望對方給個交代的。
當然,當事人也確實要給「學校」一個交代,而不是全體住宿生,因為制定規則、施
行規則、與按照規則管理者都是校方,而不是全體住宿生。當然,若校方指示要當事人向
全體住宿生給交代,那麼當事人自然要給全體住宿生一個交代。
再來,我之前已有說過,當事人雖然違法,但是違的是宿舍規定,屬於校規。但是舍
監雖然依法行政,卻違反了法律。兩方都有違法,但是違法的程度卻不同。說句不好聽的
,如果當事人有決心要追到底,她可以用法律來壓舍監。雖然確實是本末倒置,但是國家
法律比校規大卻是無可爭議的事實,除非法律亦判舍監勝,否則舍監依然有可能被判更重
的罰則。補充一下,在此我說的法是刑法,而非動保法,因為不管怎麼說,刺蝟是當事人
的寵物,屬於當事人的私有財產,而舍監又未按合法途徑進行處理,所以舍監的責任依然
無法免除。
最後,最積極表示舍監處理失當的證據其實就是所有知情與參予舍監處理刺蝟的證人
。不過這些都與我們無關了,如我之前所說,我現在只是想弄清楚是非對錯,除非當事人
表明要追訴到底,否則我們這些「旁觀者」確實沒什麼好討論的了。
在我之前引動保法時,其實就發現當事人為反更多條例了,不過當時沒貼出來其實也
是因為情緒因素。現在我則是完全就事論事,也請諸位別再拿這些來說事,因為那毫無意
義,只會激起雙方更大的不滿而已。不過討論到現在,其實已經表明了當事人若要追下去
,必定會吃力不討好,因為就算她最終讓舍監被判刑,她自己也免不了數萬甚至數十萬的
罰款。
關於mio5先生/小姐的回文,我也來稍作回應。
首先,前部分基本上我贊同,至於舍監是否有錯這方面我也說的很清楚了。雖然舍監
依校規行政,但是卻因處理不當而觸犯刑法。雙方都有錯,而且再追究下去只會兩敗俱傷
。宿舍有宿舍的遊戲規則,但是宿舍的遊戲規則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的框架上。違規的人
要檢討,違法的人也要檢討,僅此而已。
再來,當事人她根本不上PTT的,所以她自然不可能出來面對,我和原PO會在這裡幫
她說話,也僅僅是因為我們會上PTT,而且PTT有佛光板,僅此而已。至於原PO方面我不清
楚,但是我除了第一篇因為情緒因素有比較避重就輕之外,這一篇基本上就完全是針對三
位的回文進行就事論事的討論了。再來,我完全沒有試圖混過當事人違規在先的事實,只
是表明當事人違規在先不代表舍監可以違法在後。
不是全台灣的大學生都會上PTT的,所以你所說的「難道連出來面對自己的錯誤的勇
氣都沒有?」太以偏概全了,PTT雖然火紅,但是在整個大學學生群之中依然是少數人。
全台灣有幾十萬上百萬大學生,但是PTT的註冊會員與上線人數又有多少呢?而且其中還
有不少並非大學生族群。
最後,我沒有找一堆理由和巧合來搪塞,完全是就事論事,雖然我承認在第一篇文章
確實有避重就輕之嫌,但是現在我完全是就事論事。
如果諸位認為我有觀念、論述錯誤,煩請提出指正,不過請注意用詞遣字,我現在是
客客氣氣地探討事實真相,所以請回文別語帶尖酸,因為一時逞怒最終只會將事情越弄越
糟,最後大家都會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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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47
推 l037985589:純不爽叫舍監出來面對出來這句 06/27 20:54
→ SUGAR6968:你的法條完全引用錯誤,她不是進房間把寵物拿走 06/27 21:24
→ SUGAR6968:根本不構成竊盜要素,若真的要說,可以說侵佔無主物。 06/27 21:24
→ SUGAR6968:但刺蝟不是公眾認知的有價物品,起訴上根本就有困難 06/27 21:25
→ maxell:舍監當下根本不知道那隻刺蝟是誰的...是當事人帶他媽媽來才 06/27 22:25
→ maxell:知道飼主是誰... 06/27 22:25
→ joan210217:大家可以去上劉渝生老師的課…這樣對法條會比較了解… 06/27 23:30
→ angel1985213:我也想上啊!可惜現在沒時間也沒有力氣上 06/27 23:32
→ hsinan:為什麼舍監要去注意這隻寵物是不是有飼主?? 06/28 00:40
→ hsinan:畢竟刺蝟不像有帶項圈的貓狗...難道在宿舍抓到蛇 06/28 00:40
→ hsinan:還要先公告認領嗎?? 06/28 00:40
→ hsinan:取之自然 還之自然 06/28 00:41
→ hsinan:就算消防隊抓到保育蛇類...不一樣帶到偏遠地區放生? 06/28 00:41
→ hsinan:更何況是一隻有可能被誤認為野生動物的刺蝟呢? 06/28 00:41
→ hsinan:閣下一直強調舍監做錯了...試問有人曾經去告訴舍監 06/28 00:42
→ hsinan:那寵物有飼主嗎?或者那是保育動物? 06/28 00:42
→ hsinan:難道當舍監還要先學習分辨那些是保育類動物? 06/28 00:43
→ hsinan:然後通報相關單位來抓嗎? 06/28 00:43
→ hsinan:單純以在佛光大學抓到無法判定有飼主的動物來說 06/28 00:44
→ hsinan:舍監的做法是適當的... 06/28 00:44
→ hsinan:您強調這裡不是法庭...卻又要搬出動保法以及民法 06/28 00:45
→ hsinan:來指責舍監...卻又不以法律的論點來著墨這件事情 06/28 00:45
→ hsinan:畢竟上來PO文的是你們...不是舍監來討拍 06/28 00:46
→ hsinan:那麼你們到底想聽什麼樣的答案呢?? 06/28 00:46
→ hsinan:另外請到台北動物園參觀... 06/28 00:49
→ hsinan:我記得台灣有野生種刺蝟...外觀類似寵物刺蝟的!! 06/28 00:49
→ hsinan:以佛光的地理位置...除非出現台灣黑熊之類 06/28 00:50
→ hsinan:有區域性的動物以外...一般野生動物並不意外 06/28 00:50
→ hsinan:我不認識舍監...我也不會偏袒任一方!! 06/28 00:51
→ hsinan:我只相信證據呀!!! 06/28 00:52
→ hsinan:ho大要把焦點放在舍監也有錯上...就需要有積極證據阿 06/28 00:53
→ hsinan:你說放生是錯的..那麼請以舍監當時發現這隻動物的情境 06/28 00:55
→ hsinan:再想想放生是不是當下最好的選擇呢?? 06/28 00:55
→ hsinan:不是舍監來討拍...為什麼要提出舍監沒有這麼做的證據?? 06/28 00:57
推 anzsz:其實你可以回文的(拍拍 06/28 01:02
→ hsinan:因為他的引文太難搞定了...哈 06/28 01:28
→ joan210217:對!我搞了很久.. 06/28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