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FJU-Crimina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D_FEL_GRADUA 看板] 作者: moonblue1109 (moonblue) 看板: D_FEL_GRADUA 標題: [公告] 法律學院註腳及參考文獻撰寫格式 時間: Thu Nov 16 10:35:57 2006 說明︰本撰寫格式經95.10.25第8次院務會議制定通過,並自通過後施行。 論文撰寫格式電子檔全文,可至數位法律中心下載︰ http://fju.lawbank.com.tw/room-source.asp?tid=156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論文註腳及參考文獻撰寫格式 95.10.25第8次院務會議制定通過 壹、 註腳格式 一、 本文及註腳,均橫式書寫,採同頁註方式,作者姓名列於題目之下;最 高學歷及現職,列於註?首行,其前以苎號表示。 二、 註腳編號,使用阿拉伯數字,以每篇論文為單位,順次排序。 三、 第1次引用時,中、日文註?方式如下: (一) 專書: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月及版次,XX頁。 (二) 譯著:作者姓名,譯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月及版 次,XX頁。 (三) 期刊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期?名稱,期別,出版年月,XX頁。 (四) 論文集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收錄於XX論文集,出版地,出版 社,出版年月及版次,XX頁。 (五) 學位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XX大學法律學系博士(或碩士)論 文,印行年月,XX頁。 (六) 研討會論文:作者姓名,「論文名稱」,研討會名稱,主辦單位,發表年 月,XX頁;如已印成論文集著,依(四)之方式。 (七) 年份、卷期數、版次、頁數,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年份並以西元年數表 示。 (八) 條文:民法第XX條第XX項第XX款規定:「條文內容」;可分項使用「」號; 條項款目之序號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九) 解釋:司法院釋字第XX號。 (十) 判例:最高法院XX台上XX號。 (十一)判決:最高法院XX台上XX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XX上XX號判決;XX地方法院 XX訴XX號判決。 (十二)決議:最高法院XX年度第XX次XX庭會議決議。 (十三)作者有2人以上時,須列出全部作者姓名;第2次引用時,僅列出排名最前 之作者姓名,後加一個「等」字。 (十四)轉引自其他專書或論文時:原作者姓名,論文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 版年月及版次,XX頁,轉引自作者姓名,「書或論文各稱」,出版地,出 版社,出版年月及版次,XX頁。 (十五)引用網頁文獻時,須註明上網查詢年月日及時間。 四、 第2次及以後引用時,使用「作者姓名,書或文章名稱,XX頁」或「作者姓名 ,前揭書(文),XX頁」或「作者姓名,前註XX,XX頁」或「同註XX,XX頁」 ;緊接前註引用時,使用「同前註XX,XX頁」。 五、 其他外文註?方式:比照上開規定,依各國通用方式表示。 貳、 參考文獻格式 一、 以曾於本文引用之參考文獻為限,列於本文之後。 二、 先列中文參考文獻,後依序列日、美、英、德、法及其他外文參考文獻。 三、 分專書、期刊論文、綱頁文獻3類,先列專書(包括譯著、論文集等),次列 期刊論文(包括學位論文、研討會論文等),再列網址。 四、 中、日文參考文獻,以作者姓氏比劃排列;其他外文參考文獻,以作者姓 氏字母順序排列。 五、 同一作者有2種以上參考文獻時,以出版年月順序排列。 六、 各個參考文獻之表示方式,比照上開註腳格式第1次引用之方式,但不需載明 頁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1.1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9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