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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微罪一審無須合議庭 刑訴法修正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 2007-03-05 為節省開庭時間,立法院院會今(五)日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擴張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調整法官獨任審判範圍。未來較輕微案件審理,一審時僅由一位法官 承審即可,無須三位法官合議。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 議審判。由該條條文之立法理由可知,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係以堅實的第一審作為基礎 ,因此,提昇第一審之審判品質,乃為其重要前提,尤其第一審特別接近犯罪事實發生之 時點。 若第一審未能查明事實,上級審往往因時間經過而證據不存在,導致事實真相更難澄清, 為強化第一審之審判功能,以收集思廣益之效,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 採行合議制,並落實合議制度,使第一審之審判確實成為事實審之重心。 提案立委認為,第一審改採合議制主要為落實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使訴訟 結構可調整為金字塔狀,減少案件上訴至二、三審的量,但相關配套修法未完成,造成第 一審法官每天都在開庭,沒時間寫判決書,有必要修正。根據修正後條文規定,除簡式審 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 議審判。 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鑑於第一審採全面合議仍有其重要性,修文修正後,就通常 審判程序在地方法院原則上行獨任審判部份(即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案 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 之竊盜罪),應於六年內刑事訴訟制度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施行同時,修正回復全面合議 。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321 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4.1,376 條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1,2 條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6 條 ‧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 3,4 條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0 條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合議制功能實施要點第 1,2,3 條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0&nid=47459.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