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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球員及替補規則 (PLAYERS AND SUBSTITUTES) 1.基本成員 (1)至少十位球員。 (2)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沒收比賽」。 (4)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替補。 2.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至10,分別為投手,捕手,一壘手,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左外 野手,中外野手,右外野手,自由手。 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每次宣 告進行比賽時,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投手應在投 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不必被狹意的守 備名稱所局限。 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增額 球員」(Extra Player),僅擔任攻擊任務。 3.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EP」。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 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 場是否要使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場比 賽維持使用。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收比賽(棄 權)。 (2)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3)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 備。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 (4)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EP。這位替 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4.再上場 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 持公平,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 原先替補他的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 判決:違規再上場行為(請參照第一章40條),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而列名 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 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5.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 在比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呈 交主審時,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比賽記錄簿 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變更的。練習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 要求,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場權。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 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格。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註:先發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場或驅逐離場,否則必須投完第一位擊球員。 6.替補規則(Substitute) 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 (1)報准替補條例。 經理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立刻報告主審,並由主審立刻轉告記錄員。如果違 反本條例,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違規)前即被發現,不會被罰,視同自 動報准,違規變成合法。但是在投手投出一球之後,違規替補已經發生了,隱 含於比賽狀況之中,請參考以下的兩種情形: a.進攻球隊違規替補時,分為違規代打及違規代跑,在被對方發現時: 違規代打: (1)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代 打,承襲即有球數。 (2)完成打擊,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出局,其他進 壘得分出局均無效,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 (3)完成打擊,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發現時;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 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違規代跑: (1)在原壘,未推進時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代跑, 其他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2)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發現;替補員退場,算 出局,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該出局非第三出局,其他進壘得 分出局有效,是第三出局時,非封殺狀況下,其前位得分有效。 (3)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已投下一球後被發現;替補員退場,不 算出局,換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 b.防守球隊違規替補時,當這位違規替補員正巧在處理一個防守行為時,是進 攻球隊的促請裁決時機,其不同結果是: (1)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 判退場,進攻隊可以依情況有兩種選擇: 第一是選擇維持自己有利的現況。 第二是當情況對己隊不利時,可以有權要求回到球被擊出前的狀況,也 就是擊球員承襲原有球數,跑壘員回到原佔有壘包。 (2)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 判退場,其他行為維持現況。 (3)違規替補防守如果是使用違規投手再次投球時,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 被發現,即判驅逐出場。發現違規投手時,在次擊球員未接受任何投球 (合法或違規)之前,進攻球隊,針對發現違規時該擊球員的擊球效果 ,也如同前款有兩種選擇權(維持現況或重打)。 規則中所說的驅逐出場代表離開球場,不准再擔任任何工作;退場則代表不准 再上場比賽,但是可以擔任其他指導工作。驅逐出場及退場者,皆成為失格球 員。 (2)球員替補行為,及違規替補的抗議退場行為,在比賽中隨時可以提出。 (3)向主審報告之後就代表替補行為正式產生。投手投出下一球(合法或違規)之 前自行更正,不會有違規替補行為。違規替補的抗議提出是被侵犯球隊的促請 裁決權,其他人員無權干預。如果犯規隊自行發現及自行補報或糾正,視同沒 有違規。 (4)除先發球員外,球員一經換下場後,即不能再上場參加比賽,僅可擔任壘指導 員。 (5)先發球員(不含EP)的位置被不同的預備球員多次替補後,仍有一次再上場機 會。但是替補球員或EP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絕不可再上場比賽。這 些細節在本章第四條「再上場」之中有詳細說明。先發球員擔任投手者,如果 曾因一局中經理(或教練)兩次面授機宜而遭換投手處分者,即使再上場,只 可守備其他位置,不可擔任投手。 (第四章完) -- ※ 來源:‧輔大資管藍天小館 cypher.im.fju.edu.tw‧[FROM: CC301-G5.lmc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