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FJU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輔 大 板 板 規 2009/09/22 UP* 板上事件判決皆以本板規為準 發文前請務必熟讀 一.輔大板歡迎下列文章類別 -1- 在學校或周邊發生的大小事分享與閒聊 -2- 與輔大相關新聞報導分享 ●請附上網址以及出處 -3- 對學校行政/辦理手續的各種疑問或經驗 -4- 分享美食/好店/黑店 ●請使用 [食記] [心得] [推薦] [反推] 等明確標題 -5- 尋失主/尋失物文章 -6- 宣傳與學校相關的各種活動 ●開放各種社團(不限本校)活動PO文 -7- 學校附近商家宣傳優惠活動 每商家/同樣活動/一周/一篇 換菜單者亦比照此條例。 若經常更動者,請修改內文與標題日期。 -8- 徵求寫問卷幫手的文章 ●本條例比照網宣,同內容/問卷,一個月限PO一次 * 注意 本板禁止發布 交易文 徵揪文 贈送文 轉讓文 * 詳情請見置底[公告] 輔大交易徵揪板 正式開張 一文。 二.發表文章注意事項-1- 發問前請記得先 爬文(按 / 打入關鍵字) 或 小Z 查詢精華區。  -2- 文章標題請明確 (不要用"看過來"、"大學生一定要知道"等等之類的)。 -3- 請使用標準分類框[],並在分類標題中空一格。框內字數限兩字 EX: [閒聊] 今天又出現了中美內海 -4- 回文一行請用推文,發表文章請充實內容(三行 20字以上)。 -5- 請勿使用注音文。 -6- 同樣網宣/活動一個月內請勿重複貼文,板主會將活動資訊放在進板畫面以及文摘。 -7- 同一篇文章請勿手動置底不斷重複貼出。請至少間隔七日 -8- 無論推文或者內文,都禁止人身攻擊和髒話詳見本項12條。 ●若為還原事情現場為新聞報導篇章內容則不在此規範之列。 -9- 非必要時不得在文章標題或內文貼出他人人名、系級、相簿 亦不得貼出電話、住址、Email、網址等私人訊息。(尋人不在此限) -10-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違者不通知刪文並直接劣退。 -11- 課程相關問題及討論請至FJU_CLASS板發問,分享亦同(問老師聯絡方法不在此限) -12- 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 謾罵、歧視、引戰之文章 : (1)若當事人為板友則採"告訴乃論",無當事人檢舉我就當沒有這回事。 (2)若當事人為非板友(EX外籍勞工族群)則以板主標準判決。 髒話以板主標準直接開罰。(組合字、消音皆在懲罰之列,請勿嘗試。) 黑特請轉向HATE板,謝謝。 受攻擊/挑釁者請自行將證據以及申訴信寄至板主站內信箱 不接受水球申訴!!! 檢舉時間為 受檢舉文章出現後七日內。 三日內板主會做出判決。 請依照下列格式站內信予板主申訴,請注意!! 無保留原始資料者不受理!! 標題 : [申訴] FJU - XXXXXXX (欲申訴帳號) 事由 : XXXXX於推文中做出對我的人身攻擊 證據 : =======請貼上原推文/原文資料======== -13- 轉錄(貼) 文章/網址/部落格/相簿/言論 請先取得原po同意,另外並刪除轉錄,僅保留一個分類框 -14- 請勿使用雙重分類。本項2、3條比照以下處理方式。 違規者,經板友/板主推文告知三小時內修改者不處分, 三小時候未修改者(內文標題與板面標題皆須修改),不通知刪文並警告一次。 三、違規懲罰方式 : ★ 發文未滿三行及20字/注音文,第一次刪文加警告,第二次水桶一周。 ★ 違反板規二-8、12 經申訴/判決成立,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判水桶一周至永久不等。 請審慎行事。 ★ 網宣/活動/問卷/轉錄/徵揪/租屋 文章違規 /手動置底者 第一次刪文加警告,第二次劣退並水桶一個月。 ★ 未經原作者/擁有者同意張貼資料/文章者,直接劣退並水桶一個月。 ★ 發表與本板無關之文章者,不警告直接刪文,再犯則水桶一周至永久不等。 (刪文警告/非刪文警告,皆於z→6→4公告,水桶則公開表示,請注意。) 四、課程文章注意事項: 有參考價值的分享(如:老師的評分方式、點名規定、上課風格等) 希望可以讓課程版的版主群收錄到精華區 因此發問跟回答都請到FJU_CLASS 所以到底什麼事情可以在輔大版問? 1.問老師聯絡方式 2.某堂課沒去上 希望知道老師說了什麼 類似這樣有時效性的問題 是可以來輔大板詢問的 希望各位在利用課程版資料庫選課的同時 也可以回饋課程版 讓想要修同一堂課的人有參考的資料可以查詢 五、網宣文章注意事項: -1- 同一個活動一個月內請勿重複貼文 -2- 文章被遺漏沒放到進板畫面請來信告知 -3- 請使用正確標題分類[網宣] 若分類錯誤或無分類框,經查證後不通知刪文,並警告一次。 -4- 歡迎校園及社團活動宣傳。(不限本校 請參照板規壹-7) -5- 輔大周遭商家可做宣傳。 每商家/同樣活動/一周/一篇 更換菜單者亦比照此條例。 ----------------------------------------------------------------- 7/17 懲罰條例錯置之條文編號修正 7/31 懲罰條例最後一項之 非刪文警告以私信通知之部分 修改為 刪文警告/非刪文警告,皆於z→6→4公告 。 8/4 根據投票結果 新增與修改/刪除條文 8/10 徵揪文條例增補 8/17 徵揪文說明公告併入板規注意事項內(第六大項) 9/22 因應徵揪與交易合併另外開板 將徵揪與交易相關條文移除。 9/23 將第八項板規錯置之"本項15條"改為"本項12條" ------------------------------------------------------------------ ※ 編輯: utahime 來自: 140.136.208.120 (10/01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