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轉錄自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網站
1. 基本成員
(1) 至少十位球員。
(2) 使用增額球員(EP)時,至少十一位球員。
(3) 要有上列基本成員,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
判決:任何時候,因任何理由,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將被判「棄權比賽」。
(4) 登錄合格之球員,向主審裁判報准後,即可上場替補。
2. 球員守備位置:
按守備代號1至10,分別為投手,捕手,一壘手,二壘手,三壘手,游擊手,外野手,
中外野手,右外野手,自由手。以上十位守備員,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卻擁有共同
合作守備的目標。每次宣告進行比賽時,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
部份,投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不必
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局限。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這第十一位
球員的職稱是「增額球員」(Extra Player),僅擔任攻擊任務,增額球員代號為 0。
3. 增額球員(Extra Player)
使用增額球員時,先注意以下重點:
(1) 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可簡稱「EP」。EP 是額外增加的一位
攻擊球員,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否
要使用EP。如果決定使用,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
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立刻被判沒收比賽(棄權)。
(2) 使用EP時,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
(3) 含一名EP,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
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擔任守備的球員和擔任
“EP”者不可以相互更換。
(4) EP可以隨時更換,替補員可以代打,亦可以代跑,並且成為繼任的EP。而這位替補
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
4. 再上場:
EP 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在下場休息之後,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為了維持公平
,再上場時,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所以再上場的球員,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
球員,同時在場上比賽。
判決:違規再上場行為(請參照第一章40條),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而列名在攻守
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將連同違規替
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
5. 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
在比賽前會議(Pre-Game Meeting)中,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呈交主審
時,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
可以合法變更的。練習時,如有傷病突發,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更換者可
視為先發球員,將享有再上場權。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
補的資格。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稱為預備球員。
註:先發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場或驅逐離場,否則必須投完第一位擊球員。
6. 替補規則(Substitute)
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替補規則有下列幾條:
(1) 報准替補條例。
經理或隊代表決定替補時要立刻報告主審,並由主審立刻轉告記錄員。如果違反本條例
,在投手投出次一球(合法或違規)前即被發現,不會被罰,視同自動報准,違規變成
合法。但是在投手投出一球之後,違規替補已經發生了,隱含於比賽狀況之中,請參考
以下的兩種情形:
a.進攻球隊違規替補時,分為違規代打及違規代跑,在被對方發現時:
☆ 違規代打:
(1) 在打擊區內,未擊出前被發現;替補員失格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代打,
承襲即有球數。
(2) 完成打擊,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替補員失格退場,算出局,其他進壘得
分出局均無效,要提出合法球員名單替補退場者。
(3) 完成打擊,投手已投下一球以後被發現;替補員失格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
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
☆ 違規代跑
(1) 在原壘,未推進時被發現;替補員失格退場,不算出局,換合法球員代跑,其他
進壘得分出局均有效。
(2) 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未投下一球前被發現;替補員失格退場,算出局
,該出局非第三出局,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是第三出局時,非封殺狀況下,
其前位得分有效。
(3) 被推進一壘或一壘以上,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替補員失格退場,不算
出局,合法球員替補,其他進壘得分出局有效。
b.防守球隊違規替補時,當這位違規替補員正巧在處理一個防守行為時,是進攻球隊
的促請裁決時機,其不同結果是:
☆ 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未投下一球以前被發現:
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失格退場,進攻隊可以依情況有兩種選擇: 第一是選擇維
持自己有利的現況。第二是當情況對己隊不利時,可以有權要求回到球被擊出前的
狀況,也就是擊球員承襲原有球數,跑壘員回到原佔有壘包。
☆ 處理好該行為,而投手已投出下一球後被發現:
違規替補的防守球員被判失格退場,其他行為維持現況。
☆ 違規替補防守如果是使用違規投手再次投球時,只要投出一球後,一旦被發現,
即判驅逐出場。發現違規投手時,在次擊球員未接受任何投球(合法或違規)之前
,進攻球隊,針對發現違規時該擊球員的擊球效果,也如同前款有兩種選擇權(維
持現況或重打)。
(1) 規則中所說的驅逐出場代表離開球場,不准再擔任任何工作;退場則代表不准再上場比賽,但是可以擔任其他指導工作。驅逐出場及退場者,皆成為失格球員。
(2) 球員替補行為,及違規替補的促請裁決退場行為,在比賽中隨時可以提出(違規替補申訴的範圍)。
(3) 向主審報告之後就代表替補行為正式產生。投手投出下一球(合法或違規)之前自行更正,不會有違規替補行為。違規替補的抗議提出是被侵犯球隊的促請裁決權,其他人員無權干預。如果犯規隊自行發現及自行補報或糾正,視同沒 有違規。
(4) 除先發球員外,球員一經換下場後,即不能再上場參加比賽,僅可擔任壘指導。
(5) 先發球員(不含EP)的位置被不同的預備球員多次替補後,仍有一次再上場機會。但是替補球員或EP一旦被其他預備球員再替補後,絕不可再上場比賽。這些細節在本章第四條「再上場」之中有詳細說明。先發球員擔任投手者,如果曾因一局中經理(或教練)兩次面授機宜而遭換投手處分者,即使再上場,只可守備其他位置,不可擔任投手。
7.暫代球員:
比賽進行中球員發生受傷意外狀況,若在合理時間內,流血不止或血已沾滿球衣;除非
受傷的球員流血停止及沾有血跡的球衣或地面已清理或覆蓋,才可准許再上場比賽。
如果須要更換球衣,而更改背號;不罰。
a. 受傷球員可由一名暫代球員替換。他可代理這一局剩下的部份,及完整的次一局執行
比賽。
b. 暫代球員上場,必須向裁判報告。
c. 暫代球員全部代理包括打擊及守備。
d. 在a項的許可治療時間內,受傷球員可以隨時上場。
e. 受傷球員再上場比賽時,裁判須給與忠告。
f. 受傷球員可治療時間內,暫代球員不算替補。
(1) 受傷球員許可治療時間內,該球員仍無法上場比賽,此暫代球員視同替補。(按規
則4.06)
(2) 如該暫代球員按照規則 4.06 替補球員規定,先前已經上場過,不能再上場的球員
時,須更換另一位合法替補。
(3) 依照規則 4.04 再上場的規定的先發球員,可再上場合法替補。
(4) 如果無合法替補的球員可運用時,宣告沒收比賽。
8. 休息區內的行為約束:
除次擊球員及在熱身的新投手外,教練、球員、後補球員及球隊工作人員均須在休息區內,不得在休息區外。
9. 爭論:
任何球隊人員對於裁判的任何判決有爭議時,將構成對球隊的警告。任何再犯的球隊人員,將驅逐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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