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字轉錄自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網站
1. 各跑壘員必須按一、二、三、本壘的合法順序觸壘
(1) 當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必須返壘或反方向跑壘時,也需要按倒反順序逐次踏壘。
判決:因為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返壘及反方向跑壘時,是負險狀況。
a. 跑壘員因高飛球未經第一次接觸前而離壘。
b. 空過壘包,跑壘員須反方向跑壘時。
判決:因為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返壘擊返方向跑壘時,是負險狀況。
(2) 在出局前,跑壘員觸踏某一壘包後,即有權佔有該壘,並被認定為該壘包佔有者。
此認定,直到該跑壘員合法觸踏到下一正向順序壘包,或是在封殺狀況下,被迫
讓壘給後位跑壘員時才消失。
(3) 當跑壘員將壘包撞動而脫離原位時,該跑壘員及連續動作中隨後到達的所有後位
跑壘員,不需要被強迫去踏觸位於不合理位置的移位壘包。
判決:(2)(3)都是屬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壘間行為均為負險。
(4) 跑壘員的目的,在困惑防守球員,或是戲弄比賽,而進行反方向跑壘,即構成違規
判決:立即宣告死球,該跑壘員出局。
(5) 兩位跑壘員不可以同時佔有同一個壘包。
判決:最先合法佔有該壘的跑壘員,將被認定為壘包佔有者,另一個跑壘員,被球觸
身,即被判出局。
(6) 前位跑壘員,漏踏任何一個壘包,或在飛球被接住前違規離壘,因而被宣告出局
之後,並不會影響到正常跑壘員的後位跑壘員的跑壘得分資格。只有在這前位跑壘
員的被判出局,成為該局第三出局時,後位跑壘員的得分當然被取消。
(7) 當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前位跑壘員,不可以返回補踏空過的壘或飛球接住前違規
離開的壘。
(8) 在比賽成為死球狀況以後:
(a) 跑壘員漏踏壘包到達次壘後,不可以反方向逆跑去補踏漏踏的壘。
(b) 當漏過任何一個壘之後,曾繼續前進也觸踏了至少一個壘以上的情形下,此刻正
離開的壘,也是不可以返回去觸踏的。
(c) 違規離壘到達次壘後,也一樣不可以反方向逆跑去補觸原壘。這三種情形,在比賽
恢復進行後,也同樣不可以補觸壘。
(9) 一旦進入球員休息室後,該跑壘員,不可以再回場上,逆跑及補觸漏踏的壘或是
飛球接住前違規離開的壘。
(10) 獲得四壞球上壘時,擊跑員及其他被迫進壘的跑壘員,一定要按規定踏壘前進。
(11) 在接受賦予壘位,而循序安全進壘前,必須先做到再補觸飛球接住前曾經違規離開
壘包的動作。
(12) 當被賦予壘位而踏壘前進時,仍須按合法順序觸壘。
2. 擊球員在下列情形下成為擊跑員
(1) 當擊球員擊出界內球時,立刻成為擊跑員。
(2) 當界內球擊中站在界外區的裁判員的身體或衣物時。
判決:(1)(2)均為比賽進行中,擊球員成為擊跑員,必須負險跑向一壘。
(3) 獲得四壞球時。
判決:屬於死球狀況。被擠壘的跑壘員可以前進一個壘。沒有被擠壘的跑壘員不可以
進壘。投手有意以故意四壞球保送擊球員上一壘時,可以告訴主審,再由主審
授予擊球員上一壘權利。當有意連續故意四壞球保送時,必須等第一位抵達一壘
後,再提出第二位的保送要求。提出一次保送兩人的要求,是不被接受的。
(4) 當捕手或任何其他守備員的動作,造成干擾或阻止擊球員揮擊投出之球時,擊球員
成為擊跑員。
判決:這是「阻礙打擊」規則,有下列重點:
a.遇有阻礙打擊發生;球未被擊出,直接判擊球員上一壘;當球被擊出時,裁判先比
出遲死球手勢。
b.等到本狀況告一段落時,進攻隊教練有權選擇接受「阻礙打擊保障」,或是維持比賽
現況。
c.如果擊跑員安全上一壘,而且所有跑壘員也都至少前進一壘,「阻礙打擊」認定為消
失。比賽將維持現況,成為進行中,進攻隊教練不會再有選擇權。
d.當進攻隊教練不選擇維持現況,而選擇「阻礙打擊保障」時,此保障乃是,擊球員安
全上一壘,其他被迫擠壘的跑壘員也可以前進一個壘。
(5) 當界內球,擊中站在界內區的裁判員或跑壘員的身體或衣物時,擊球員成為擊跑員
。觸踏在壘包上的跑壘員,被球擊中時,是不被判出局的。
判決:
a. 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防守球員碰觸過被擊球,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比賽繼續
進行中。
b. 球通過不含投手的任何一位防守球員後,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也是比賽繼續
進行中。
c. 球未被碰觸,也未通過不含投手的任一防守球員之前;擊中裁判時,形成死球,擊
跑員上一壘;擊中跑壘員時,正常情形是,判跑壘員出局,擊球員上一壘,也屬於
死球狀況,特殊情形是,當裁判員認定擊中跑壘員的這一球,從一開始,就根本沒
有任何一位防守球員有機會去處理時,可以判為比賽繼續進行,沒有人被判妨礙守
備。
d. 妨礙守備發生時,除非被擠壘,所有跑壘員,要回到妨礙發生當時佔有的壘。
e. 球擊中站在壘包上的跑壘員時,除該跑壘員不出局之外:當壘包附近沒有防守球員
可以處理球時,判定為死球及擊跑員上一壘;當壘包附近有防守球員處理球時,
判定比賽繼續進行中。
(6) 當除了比賽之外的任何人,進入比賽場地,妨礙防守球員進行比賽。
判決:為死球的狀況,擊跑員可以給予進一壘或數個壘,在裁判的認定沒有發生妨礙
時,擊跑員可到達的壘位。
3.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認定為可以負險進壘。
(1) 當比賽球被防守球員暴傳處理,卻仍在界內區或界外區內,而且並未成為障礙球時
(2) 當擊出之球落入界內區,並且不是障礙球時。
(3) 當飛球被防守球隊合法接住行為中,防守球員第一次接觸到該球時,可以開始負險
進壘。
(4) 當界內球於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之後,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
界內球被包含投手在內的任何一位內野手碰觸後,再擊中裁判或跑壘員時;當界
內球擊中站在界外區的裁判時;以上情形,都是比賽進行中,跑壘員的進壘行為
是負險的。
4.擊跑員或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已喪失了不會被觸殺出局的安全保障。
(1) 當比賽進行中,在企圖前進到次壘之前,跑壘員沒有踏觸在被認定的壘包上時,是
沒有安全保障的。
(2) 當擊跑員跑過一壘包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開始,喪失擊跑員的通過一壘免於
出局特權,成為負險狀況。
(3) 當擊跑員跑向一壘並撞移了一壘包之後,繼續跑向二壘的行為時,即喪失免於出局
特權,成為負險。
判決:擊跑員是否企圖攻佔二壘的認定,由裁判認定。如果僅只是踏在界內區走回一壘包,是不可以被認定「跑向二壘的行為」。
5.下列情形,跑壘員的進壘行為,被認定為不必負險。
(1) 擊球員獲四壞球時,被擠壘前進的跑壘員,不必負險,而且是死球狀況中。
(2) 防守球員正在處理擊出之球,正持球準備觸殺跑壘員,或是即將接到傳來的球時,
是可被認同為正常守備行為。其他的守備行為,阻礙到跑壘員跑壘前進時,即構成
犯規,統稱為「阻礙跑壘」。跑壘員遭阻礙後的跑壘行為,暫時不必負險,視後
續發展而變化。
註:“即將接到傳來的球”,表示這個即將傳來的球的相關位置,必須是在跑向壘包
的跑壘員,以及接球的防守球員兩 人之間。如果傳來的球,是在這個區域
之外,阻礙行為依然成立,裁判應該宣告“阻礙跑壘”。
判決:當阻礙跑壘發生時(包含夾殺中的阻礙),裁判應立即比出遲死球手勢,讓比賽
先繼續進行,直到告一段落為止,才視情況宣判如下。
a. 當被阻礙的跑壘員,在未能抵達如果沒有該阻礙發生時應該可能到達的壘包之前,
被刺殺出局時。裁判要立即宣告比賽暫停,再依據裁判的認定,以假設該阻礙行為
未發生的情形下,該被阻礙的跑壘員原先可能安全上達的壘位為基準,授予該跑壘
員安全佔有此基準壘。其他跑壘員受到這次阻礙行為,而未能正常進壘者,也一併
由裁判依照此原則,授予安全進壘。
b. 當被阻礙的跑壘員,在超越假設阻礙未發生情況下可能抵達的壘包之後,才被刺殺
出局,則宣告該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中。
c. 當一位跑壘員,在前進到達或退返到達某一壘包時,被一位既未持球,又不正在準
備處理擊出或傳出球的防守球員阻礙時,或者是被未持球的防守球員,以“假觸殺”
動作阻礙時;這位跑壘員,以及其他受到這一次阻礙影響的跑壘員,在稍後安全壘位
的授予時,一定不被判出局,並且可以依照裁判的認定,給予如果沒有發生阻礙時可
能抵達壘位的安全佔壘權利。假如裁判認為防守球員的妨礙跑壘行為足以造成傷害,
可以判他驅逐出場。當比賽進行到所有狀況告一段落時,裁判要喊“暫停”,並且對
“妨礙跑壘”,依照條例來處置,如果裁判認為狀況未受影響,可以取消 阻礙的認定
註:阻礙後的安全進壘,也必須按順序逐一踏壘,才不至於事後被促請裁決漏踏壘包,
“妨礙跑壘”是一種危險的阻礙行為,在比賽中第一次發生時,就要召集雙方
教練,予以說明及警告。第二次“妨礙跑壘”發生時,不論是那一隊的防守隊員
做出該動作,都立即判驅逐出場,如果裁判員認定為嚴重的妨礙跑壘,可以不經
第一次警告,即判決驅逐出場。
d.捕手阻礙打擊的規則本章第2.條⑷項中已經明述。
(3) 當擊球員因捕手阻礙打擊,而獲得進佔一壘時,被迫前進的跑壘員,是不必負險,
而且是死球狀況。
(4) 當防守球員,以帽子、面罩、手套或是制服的任何一部份,脫離正常位置,去碰觸
到或是接捕到擊出的界內球或是傳出之球時,所有跑壘員將可以按下面規則安全
進壘。
判決:違規接捕或是違規觸球的給壘原則是:
a. 對擊出的界內球違規觸球或接捕,每位跑壘員至少可以安全前進三個壘;超過三個
壘之後,仍可以負險再進壘。
b. 對傳出之球的違規觸球或接捕,每位跑壘員可以按照自防守球員傳球出手時所佔有
的壘包算起,至少安全前進兩個壘;超過二個壘之後,仍可以負險再進壘。
上面a及b是屬於比賽進行中。
c. 當裁判認為可能飛越全壘打牆的球,被違規觸球或違規接捕時,則宣判擊出全壘打
,比賽成為死球狀況。
(5) 比賽進行中,球出死球線外,或成為障礙球時。
判決:球出場外及障礙球給壘原則:
a. 直接傳出場外或直接傳成障礙球時,所有跑壘員將賦予安全前進兩個壘,這兩個壘
的算法是,自防守球員傳球出手時,各跑壘員所分別佔有的壘包算起,各安全前進
兩個壘。
b. 當球並非直接被傳出死球線外,而是經由防守球員接球,處理,以至於失控離手,
比方說,在企圖觸殺時球脫手而出,當這個脫手的球,進入死球區或成為障礙球
時,所有的跑壘員,可以給予安全前進一個壘,而進壘的基準,是以球入死球區域
或成為障礙球時,該跑壘員已佔有的壘包算起。
c. 跑壘員因為跑壘的不當,而導致向前跑壘或抵達次一個壘之後,又必須返回原先壘
包的狀況發生時,給壘的基準壘包是原先的壘,而不是曾到達的次一壘包。
(6) 當界內球直接飛越全壘打牆或是飛上看台,而且距離至少合於女子80公尺,
男子85公尺的要求時,給予全壘打的認定。如果距離不足,裁判應事先瞭解,
並判定為二壘打。擊出全壘打時,雖為死球,仍應依序跑壘。
(7) 當界內球反彈或滾入看台,越過、躦進或穿過圍欄;經由防守球員無意的碰觸而
彈出死球線;或是先碰觸界內區地面後再進入比賽停止區;這些都屬於死球狀況,
各跑壘員給予安全前進兩個壘,以投手投球時佔有壘位為基準。
(8) 在活球狀況時,防守球員無意中將球帶到死球區內時,比賽成為死球狀況。所有
跑壘員可以獲得安全前進一個壘,給壘的基準是,持球者踏入死球區時,該跑壘員
佔有的壘為基準。
註:攜球入球員席或休息室的觸殺行為,被視為無意中攜球到死球區。
(9) 同樣是活球狀況,而裁判員判定攜球到死球區內是故意行為時,比賽成為死球
狀況,各跑壘員安全前進兩個壘。
註:死球線上的行為,視為比賽進行中的行為。
6.在下列情形下,跑壘員必須回到原有的壘包上
(1) 當擊出界外球,並而被違規接捕時,裁判會宣告「違規接捕」,視同擊出界外球
未被接捕,所有跑壘員都要回到原佔有壘包上,擊球員獲得一好球數,如果成為
第三好球,仍然將被宣告三振出局。
(2) 當擊球員違規擊球,被裁判員宣告時。
(3) 當擊球員或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而被判出局時,其他的所有跑壘員,要回到妨礙
發生時,曾合法佔有的最後那個壘包上。此壘包的認定,由裁判決定。
(4) 當界外球沒有被接住時。
判決:
a. 以上四點,都是死球狀況,跑壘員回到原壘不必負險。
b. 第(3)項,當擊跑員因某位跑壘員妨礙守備,而可以抵達一壘,並對未妨礙守備的
其他跑壘員產生擠壘效果時,這些跑壘員不必回原壘,而且可以不必負險的前進
一個壘。
c. 這些死球狀況的返壘行為,只要迅速回到原壘,不需要按相反順序一一觸壘。
d. 防守球隊要給各跑壘員充分的時間返回原壘。
(5) 當投出之球未被擊中時,跑壘員絕對不可以盜壘前進。跑壘員要立刻回原壘包。
判決:所有跑壘員,在投出之球被擊中或是抵達本壘板時,是可以離壘的。擊球揮擊或未擊中,
是死球狀況,所有跑壘員必須立刻回壘。
(6) 當二出局之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內野守備員將可以
輕易接殺的界內高飛球或平飛球故意接落,意圖製造雙殺時,裁判將宣告死球,
宣判擊跑員出局,各跑壘員回原壘。
7.擊跑員在下列情況下被宣告出局
(1) 擊出界內球,在觸踏一壘包以前被防守球員持球合法觸殺。
(2) 擊出界內球,在觸踏一壘包以前,被防守球員率先持球,以身體任何部份觸踏一壘
包。
(3) 界內飛球,在觸地或是碰觸防守球員以外的場內其他物件之前,被防守球員合法
接住時。
(4) 當界內球被擊出,或獲得四壞球時,擊跑員沒有前進至一壘包,卻進入球員席或
休息室。
判決:以上均是比賽進行中(獲四壞球除外),擊跑員被判出局。
(5) 當跑向一壘時,擊跑員跑在一公尺線外側,而裁判認為,造成了防守球員傳球給
一壘手的妨礙,則判擊跑員妨礙守備出局。不過,對於閃避野手處理擊出之球,
而跑出一公尺線外側,是可以的。
(6) 當擊跑員妨礙防守球員處理擊出之球,或是故意妨礙防守球員處理傳出之球時,
宣告擊跑員出局。當裁判員認為,妨礙的企圖是明顯的阻止雙殺行為時,最接近
本壘的跑壘員,也同時被宣告出局。
(7) 當擊跑員站在本壘板上妨礙防守球員,其企圖是阻止明顯的本壘觸殺行為時,除擊
跑員出局之外,進入本壘的跑壘員也出局。
(8) 當擊跑員在界內區,第二次接觸到擊出之球時,只要他使用的球棒,或身體任何
部份是在打擊區以外的界內區,擊跑員將被判出局。
判決:以上四種妨礙守備,均為死球,擊跑員出局,所有跑壘員必須
投手投球時所佔有的壘上。
註:三壘跑壘員的回本壘得分行為,如果發生在妨礙守備之前,而且也沒有受連帶
處分,則得分成立,不再認定為三壘 跑壘員,雖然投手投球時他是站在三壘
,但是在得分成立後,是不會被要求再回三壘的。
(9) 當擊跑員,為了避免或是拖延被防守球員觸殺,而向本壘方向後退時,該擊跑員
被判出局。
判決:本狀況為死球,除判擊跑員出局以外,所有跑壘員,必須回到投手投球時所
佔有的壘上。
(10) 當內野飛球規則適用的情形下,宣告擊跑員出局,比賽繼續進行中。內野規則是
指二人出局以前,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內野高飛球,經過
宣告,即被判出局的特殊規則。
(11) 並非適用內野高飛球規則時,當內野手把原來可以輕易接殺的界內飛球或平飛球
故意漏接,而且是在二人出局以前,一壘,一二壘,一三壘,或是一二三壘有跑
壘員時,裁判應宣告死球及擊跑員出局。
判決:本狀況為死球,各跑壘員要回到投手投球時所佔有的壘。
註:陷井球(Trapped Ball)是指確實無法接住,但是在彈跳之後卻能被防守球員處理
的擊出之球,是跑壘員落入陷井的一種擊出之球,是不可視為防守球員故意漏接
(12) 裁判員認為,防守球員的傳球或接傳球,可能使擊跑員出局,而被未出局的前位
跑壘員故意妨礙時,判擊跑員出局。
(13) 擊跑員未戴頭盔或故意脫掉頭盔時,被判出局。死球狀況時除外,如全壘打或
場外安打時不可以判出局。
(14) 當擊出界外飛球時,跑壘員妨礙守球員接界外飛球。
判決:
a. 跑壘員因妨礙守備出局,擊跑員加計一個好球繼續打擊,如該球為第三好球,擊跑
員亦判出局。
b. 如當局第三出局是由妨礙守備的跑壘員所造成的,如擊球員被判第三好球出局時,
認定已經完成該次打擊。
8.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宣告出局
(1) 當前進跑壘或退返跑壘途中,為了躲避守備球員的持球觸殺,而跑出正當壘道的
一公尺線外。
(2) 比賽進行中,當沒有接觸在壘包上,而被野手持球合法碰觸到時。
(3) 封殺狀況時,守備員以球觸跑壘員,或是在跑壘員到達被迫前進的壘之前,持球
踏壘,均造成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在跑壘員已觸踏封殺狀況的壘包以後,不論是
因為任何原因,只要該跑壘員有向原壘方向退返動成時,視為封殺狀況仍然存在。
(4) 當暫停的比賽再開始時,跑壘員如果未能觸踏原先佔有的壘包,將被宣告出局。
(5) 當後位跑壘員的相關位置,超越未出局的前位跑壘員時,後位跑壘員出局。
判決:上面(1)~(5)均是比賽繼續進行中,跑壘員出局。
(6) 被接住的飛球,第一次被守備員接觸以前,已違規離壘,向前推進的跑壘員,在
回壘不及的情況下,被守備員接球觸殺,或觸踏原壘包時,會被促請裁決出局。
即使成為死球狀況,守備員亦可提出促請裁決,使該跑壘員出局。
(7) 當跑壘員前進或退返跑壘時,未能循序踏壘,而漏踏其中一個或數個壘時,如比賽
進行中,守備員持球觸踏空過的壘包,或是在該跑壘員補觸壘之前持球觸及,配合
適當的促請裁決,該跑壘員將出局。即使是死球狀況,防守方也可以提出促請裁決
(8) 當擊跑員合法的跑過一壘包以後,顯現出企圖攻佔二壘的行為,已喪失了擊跑員
安全回一壘的權利,在回一壘以前,被守備員持球觸及,即造成出局。
(9) 跑壘員跑回或滑回本壘時,並未觸及本壘板,也沒有再觸踏本壘板的企圖,當守備
員持球觸踏本壘板時,可以向裁判提出促請裁決,使跑壘員出局。
判決:
a. 以上(6)~(9)是經常發生的「促請裁決」行為。促請裁決是防守球隊促使跑壘員
出局的特權,但是如果是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後,即使是違規投球,也代表時機
已過,特權已消失了。
b. 促請裁決的提出,在比賽進行中或死球狀況時,都可以提出。如果成立,該跑壘
員出局。
註:促請裁決提出時,要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合法或違規投球都算),或是防守
隊離開場地之前。所謂防守隊離開場地之前,是指所有的防守球員,都離開了正
常守備位置,踏出界內區,走向休息區。此外,由守備員提出的促請裁決,該守
備員必須是在內野區擔任防守工作的。
c.死球促請裁決。
球在內野區,而且裁判宣告暫停時,或是成為比賽停止球時,防守於內野的球員,
無論是否持球,都可以對漏踏壘包、本壘板或飛球違規離壘在先等行為,提出口頭
促請裁決,最接近的司職裁判,將受理該申請並宣告結果。死球促請裁決時,跑壘
員是不可以進壘的。
註:
(a) 投手持球,觸踏投手板上,並以口頭促請裁決時,是合法行為,不會被判違規投球
(b) 裁判宣告「Play Ball」以後,投手想要提出促請裁決,裁判應允許,並宣告暫停
d.在第三出局之後的適當時機內,提出促請裁決,可能成功的造成「第四位出局」,
這個第四出局,將可能使得分減少一分。
☆ 狀況:一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擊出長打送兩位跑壘員回本壘時,該員在
通過二壘之後被觸殺出局。防守方促請裁決一壘跑壘員空過二壘成立,出局。
二壘跑壘員得分算不算?
☆ 解答:雖然三人出局,但是二壘跑壘員得分有效。
(10) 界內的擊出之球,尚未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一位內野手之前,碰觸到離開壘包的
跑壘員時,該跑壘員出局。除非裁判認定,任何內野手都沒有機會處理該球,
則跑壘員不被判出局,比賽進行中。
(11) 當跑壘員把內野手誤失的球故意踢開時,該跑壘員出局。
判決:(10)(11)均構成妨礙守備,宣告死球,該跑壘員出局。除非受到擊跑員擠壘效果,
而被迫進壘者,所有的進壘行為,在妨礙發生後皆無效。
(12) 當跑壘員,妨礙企圖處理擊出球的野手,或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該跑壘員出局。
如果該妨礙行為,經由裁判判定,具有明顯的阻止雙殺企圖,則該跑壘員的最接近
的後位跑壘員,也一併被判出局。
(13) 在比賽進行中,除了其他的跑壘員以外,任何人不可用肢體協助場上的跑壘員。
當協助發生時,該跑壘員出局。當擊出飛球,尚未確定是否會被接住時,倘若發生
協助行為,不管認為該飛球會落在界內或界外,先宣告協助,及比出遲死球手勢,
被協助的跑壘員會被判出局,而擊跑員在飛球被接住之後,也將出局。如果該飛球
未被接住;球落在界內,擊跑員安全上一壘;球落在界外,球數照算,本界外球計
一好球。
(14) 當防守球員,正準備處理擊出或傳出之球時,三壘指導員,在壘線上或接近壘線,
做出向本壘奔跑的動作,誘使防守球員判斷錯誤,而把球傳向了本壘。這種行為,
將造成最接近三壘的跑壘員被判出局。
(15) 當攻擊隊成員一人或多人,聚集在跑壘員將抵達之壘包附近,而造成了防守球員的
困擾或是處理難度時,判該跑壘員出局。所謂的成員,包含隊員、球僮以准許入球
員席的合法職員。
(16) 當跑壘員逆向跑壘,其目的是在困惑防守球員或是愚弄比賽時,該跑壘員出局。
(17) 當壘指導員,故意妨礙傳出之球時,因該妨礙而得利的跑壘員出局。
(18) 當已被判出局或已得分的跑壘員,妨礙到守備員對其他一位跑壘員採取防守行為
的機會時,該妨礙發生時,最接近本壘的跑壘員將被判出局。
判決:(12)~(18)這些狀況,都構成死球狀況,當事跑壘員被宣告出局,其他跑壘員,將視情況回到妨礙發生前合法佔有的壘包上。
(19) 當守備員已持球準備觸殺跑壘員,該跑壘員仍然維持雙腳前進的方式,故意的、大
力的衝撞該守備員,該跑壘員立刻被宣告出局。
判決:宣告跑壘員出局,成為死球,其他所有跑壘員,要回到該衝撞發生時已合法
佔有的壘包上。
(20) 當一個合法投出之球抵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如果未能保持與他所被認定的壘包相
接觸,該跑壘員將被宣告出局。此為提早離壘。
判決:提早離壘構成死球狀況。裁判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跑壘員出局。
(21) 當跑壘員放棄佔有的壘包,也沒有向前進壘的企圖,而且進入球隊休息區,或是離
開比賽場地時,只要該跑壘員一進入休息區,或一踏出比賽場地時,立刻宣告他出
局。
(22) 跑壘員在飛球被接殺之前,退到壘包後面,未與壘包接觸,準備用退後起跑的加速
度原理,來增加跑壘初速度的這種跑壘方式,是不合法的,應判跑壘員出局,比賽
維持進中。
(23) 當擊跑員站在本壘板上,妨礙防守球員,其企圖是阻止明顯的本壘觸殺行為時,
擊跑員及進入本壘的跑壘員都出局。
(24) 跑壘員未戴安全頭盔或故意脫掉時,被判出局。死囚狀況時例外。
9.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不出局
(1) 當守備員正在壘道上處理球時,跑壘員為了避免妨礙該守備員,由該守備員前方或
後方繞過,即使跑出了壘道一公尺線以外,也不會被判出局。
(2) 當壘道上的守備員未持球時,跑壘員雖未遵循壘道跑壘,也不會被判出局。
(3) 當一位以上的守備員,同時準備處理擊出之球時,跑壘員碰撞到其中一位守備員,
只要裁判員認定,這位守備員應該是無法處理到該擊出之球,則這次碰撞,不會
使該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而出局。
(4) 當界內擊出之球,尚未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一位內野球員以前,擊中跑壘員,如果
裁判認為,所有內野手均沒有機會處理該球,則該跑壘員不出局。
(5) 當界內擊出之球,經由野手碰觸之後,跑壘員在閃避不及之下,被該球擊中時,
該跑壘員不出局。
(6) 當野手未持牢球即觸碰跑壘員時,不造成出局。
(7) 投手已投出下一投球,防守隊仍未提出促請裁決,相關的此壘員,已不會再因促請
裁決而出局。
(8) 當擊跑員通過一壘,踏壘確實,再直接走回一壘包時,是不會被觸殺出局的。
(9) 當投手沒有預留足夠時間,讓離壘的跑壘員站回原壘包時,雖然投手已投出球,
該跑壘員不會因為「提早離壘」而被判出局。該跑壘員被視同合法離壘;如果球
被擊出,可以就地跑壘前進。
(10) 跑壘員已經合法進壘途中,雖然投手站在投手板上接到球,或是持球走上投手板,
都不構成阻止該跑壘員正在進壘的理由,也不會使該跑壘員被判出局。
(11) 當飛球被接觸前合法接觸壘包,接觸後起跑前進,該跑壘員不出局。
(12) 跑壘員接觸壘包時,雖被擊出之球擊中,也不出局。除非該跑壘員,是故意碰觸
該球,或是故意妨礙守備員處理該球。
(13) 當跑壘員滑進某一壘包,並且使得該壘包脫離正常位置時,視為安全合法的佔有
該壘。
判決:(13)項將壘包撞動移位而上壘的跑壘員,在該壘包重新訂位,或是更換新壘包之後,離開
原位,趨於新壘包的動作都是安全免於出局的。但是,只要他曾有繼續進壘企圖,
這項特權已消失。
(14)當守備員使用違規手套,對跑壘員做出守備行為時,該跑壘員不會出局。進攻隊
經理,將擁有以下二種選擇權:
(a) 比賽維持現況。
(b) 該球無效,恢復原有情況,包括打擊順序、好壞球數,跑壘員回原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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