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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會計系/選修 課程名稱:稅務會計 授課老師:黃宏進 971期中考(答案僅供參考) 一、是非題(40%) 1.自書遺囑在打字完成後仍須親自簽名。 2.法定財產制即為共同財產制。 3.子女結婚當年父母可各增加一個贈與稅免稅額111萬。 4.離婚後,先生再給予之非協議書上之贈與,太太須課所得稅。 5.兒子過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不管父母是否為繼承人,每人仍可有一個111萬 之扣除額。 6.被繼承人死亡前八年繼承之遺產可扣除40%。 7.一位教師過世,其在學校留下自有之教具,80萬以內可不計入遺產。 8.15歲之女生可訂婚及立遺囑,但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9.外國人死亡時在台灣遺產須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繳納遺產稅係屬人主義。 10.被繼承人過世前二年內贈與孫媳婦財產,仍須計入遺產課遺產稅。 11.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到底遺留之資產與負債,一般來說辦理拋棄繼承優於限定繼承。 12.故意漏報贈與,假設90.7.1為贈與行為日,則核課期間為再加計7年。 13.養子女對其親生父母亦有繼承權。 14.過世時,留有黃金應以繼承日當日之銀樓賣出牌價計算。 15.過世當時擁有永佃權亦須列入遺產。 16.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 17.先生繼承一間房子(含土地)再贈與給太太,免贈與稅亦可申請免土地增值稅    及契稅。 18.甲贈1地公告現值800萬給乙,要求乙需負擔甲父丙對外負債500萬, 該500萬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19.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可實物抵繳遺產稅。 20.視同贈與一般來說僅補稅免罰一般贈與未誠實申報則有補稅加處罰。 二、(15%) 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其子乙、其女丙。甲於生前因乙結婚而贈與台幣100萬元, 甲過世留有財產500萬、債務100萬,甲立有遺囑將所有遺產遺贈給甲之母親丁。 請問乙、丙、丁各得多少遺產? 乙:125萬 丙:125萬 丁:250萬 三、(15%) 甲男及乙女為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當時甲有財產400萬,乙有 200萬,三年後兩人離婚,當時共有財產為1,000萬。 (1)試問此時甲、乙各可取回多少財產? 甲:600萬 乙:400萬   (2)若甲係過世,試問乙及甲之繼承人可各得若干財產? 乙:500萬 甲之繼承人:500萬 四、(15%) 甲君已95歲,持有達60年、面積60坪之建築用地,該土地公告現值為850萬, 除此之外未有其他有價值之財產,甲君很想在生前將此土地贈與其唯一之 成年兒子乙。以節稅之規劃或觀點來看,甲應在生前贈與乙, 或待甲過世後,土地再由乙來繼承?(試說明其理由) 待甲過世後,土地再由乙來繼承 五、(15%) 父以1,000萬現金與中華公司訂立信託契約,期間為20年,孳息受益人為其子, 本金受益人為父,郵政定儲一年期為2%,問贈與總額為多少? 327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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