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minicheertkd:正賢是男的 所以有罪 12/24 18:24
→ imghory :樓上??? 12/24 18:36
→ minicheertkd:讀推文有感 12/24 19:39
推 lion410202 :我不認為客觀上危險仍持續,在采芸要把刀交給明德時 12/24 21:20
→ lion410202 :我認為客觀上危險已不存在,再說正賢搶刀子心態可議 12/24 21:21
→ lion410202 :從勸說采芸放下的明德那裡搶刀子,是不是故意想攻擊 12/24 21:22
→ lion410202 :林明德???這段很奇怪...正賢突然搶明德刀子是要殺人? 12/24 21:23
→ lion410202 :這樣就變成對明德殺人未遂,對采芸則是過失重傷害 12/24 21:25
→ GigiBuffon :問題是誰可以證明客觀上危險不存在@@? 12/24 21:33
推 lion410202 :樓上,法官自由心證 12/24 21:34
客觀上危險存不存在這一點是有爭議,會影響正賢能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問題在於,刑法所規範的事實情況跟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證據調查程序有時候很難相符,
就像我們觀眾全都知道明德已經勸退采芸了,但在法庭上很難證明這一點。
所以我才會再討論刑法的那一段把有無符合正當防衛的兩種結果都寫出來。
另外正賢奪刀攻擊明德這一段,
其實以"法律"的層面是無法判斷他當下是出於傷害故意還是殺人故意,
采芸會寫她是殺人未遂是因為她已經表明要同歸於盡,
法律在判斷到底是殺人還是傷害時要考量使用武器(EX:槍支或木棍)、攻擊部位(頭或四肢)
以及加害人所說的話(EX:去死吧、給你死)還有犯後的行動等等...
這點就很法官自由心證了,
但要說的是,重傷在刑法上有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其中第6款指的是像是有人被打結果有顆脾臟被打爆了無法恢復那樣,
所以即使采芸被捅一刀,但如果沒有傷害到重要器官,
就算領便當了,也只能被判傷害致死,而無法用重傷系列去判。
※ 編輯: elittletiger 來自: 192.192.47.249 (12/25 16:00)
推 action1988 :推原PO用心解說 12/25 16:07
推 lion410202 :劇情不是采芸被桶到有生命危險嗎?應該有重傷吧~ 12/25 23:02
→ elittletiger:我上面有解釋了,就算真的被捅死了,不符合刑法上那 12/26 16:30
→ elittletiger:些定義的話,還是只能用傷害系列 12/26 16:31
→ elittletiger:但民事國的法律會怎麼解釋我就不知道了 12/26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