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anna (藍的綠的沒有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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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愛 ] 我認真了…選罷法…
時間Tue Dec 25 21:56:55 2007
大家都知道愛的bug很多 但我還是跟編劇認真了
在這邊跟大家講一些選罷法的事
千萬不要讓愛給誤導了 要是因此而違反選罷法
說你是因為看愛學的 我想執法者也不會同情你的
----------------------不想看法條請跳開之分隔線--------------------
所有參考資料來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洪志忠和賴戊己散發對方的黑函
第52條: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罰則在第110條: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沒簽名的部分是只罰行政罰 但還另外涉及「刑責」的部分
在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候選人還可以聲請假扣押該不實之傳單 讓對方沒辦法發出該份黑函
2/投票當日不可有任何競選活動,在投開票所內不可喧嚷
第56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之第二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違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第110條)
《罰很重喔 所以投票當日千萬別有公開性質助選行為
被人檢舉就麻煩大了 至少50萬的罰鍰》
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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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
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所以像黑桃或水波他們 在投票所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
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應該先制止 不服制止的罰則在第105條
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是罰很重 二年以下徒刑 千萬別亂學黑桃那樣 要投給誰自己在家講就好
沒必要到投開票所去大聲嚷嚷 會犯法低》
另外 投開票所裡面的動線還有工作人員配置
也是亂演一通
入口跟出口一定是分開的
不可能像洪水波他們投完了
還可以在投票所裡面跟要進來投票的吳金生嗆聲
還有 警察一定是站在投開票所外
不可能站在投開票所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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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74.47
推 icion:歐頭和何狐狸算是喧嘩吧... 12/25 21:57
→ icion:歐投要被罰50萬ㄟ... 12/25 21:58
推 RabbitJ:換算南非幣要多少?? 12/25 21:59
→ icion:嫁給鐵齒就不用換算成南非幣了,歐投老公不是去蘇州賣鴨蛋了. 12/25 22:00
→ mishiya:(舉手發問) 戊己發的那張算黑函嗎?裡頭都是事實不是嗎? 12/25 22:40
→ mishiya:還是因為他沒簽名? 12/25 22:41
推 Seraphis:南非幣好東西耶XD 人家定存利率比較高有沒有(被毆) 12/25 23:13
推 CappuCat:我也覺得投票所那邊很誇張...投完票還留在裡面講話(傻眼 12/26 07:51
→ tpt:警察從頭到尾都只佔在那兒啊…… <囧> 12/26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