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call (請原諒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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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意難忘- 妨礙家庭有這麼嚴重嗎?
時間Thu May 4 16:15:50 2006
※ 引述《mavislin1980 (笑容很甜 青春很美)》之銘言:
: 安倫與妞妞是善意的 兩人都以為阿冰死亡 也相信阿冰死亡(警局有遺物)
: 沒有重婚罪的故意
: 不構成重婚
: 兩各婚姻都有效成立
~~~~~~~~~~~~~~~~~~~~~~
這跟我的理解不太一樣
應該還是要回歸到有沒有經過死亡宣告的程序上
如果沒有經過死亡宣告
阿冰既然未見遺體
在法律上就是沒有死亡
只能說是失蹤
而不論失蹤多久
只要沒經過死亡宣告
在法律上阿冰都會被認為是活著的
換言之他與妞妞的婚姻有效
而縱然安倫與妞妞不清楚法律規定而於未經死亡宣告阿冰前逕自再婚
那也是所謂的法律錯誤
屬於罪責的問題
不影響故意的成立
也就是說仍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至於民法上的效力
很明顯地
阿冰與妞妞的婚姻效力繼續存續
而妞妞與安倫再婚
就構成重婚
這是不問主觀意思的
而重婚
民法上的效力就是無效
是故也沒有兩個婚姻都有效的問題
(兩個婚姻都有效的問題 印象中除了以前親屬法未修前規定重婚僅得撤銷外
另一種可能應該是在"詐欺離婚"的案型上)
: 安倫可以請求撤銷自己與妞妞的婚姻
: 不過安倫不會這麼做
: 冰妞倫三人若因通姦罪開庭 除了刑事庭
: 勢必還得開民事庭來解決他們的婚姻關係
: 又話說建志不是律師嗎?難道他都不懂嗎?
: 拜託也編點他懂的戲份吧 律師素質不是像他那麼低的
: 難道建志都沒想過冰妞的婚姻仍有效存在嗎
: 都沒想過要先去打民事訴訟確認婚姻存在與否嗎
: 幹嘛等安倫出招
: 先去確認冰妞的婚姻關係啊
: 不過我想編劇不會編通姦罪開庭這種戲吧(但編劇腦殘 所以也難說)
: 一旦編這種戲 若又給民眾錯誤的法律訊息
: 那編劇真就該死了
: ꄊ: ※ 引述《HRLinda (哈拉小天使^_^)》之銘言:
: : 如果真要用法律來看,或許可以這樣想:
: : 1. 冰、妞當初的結婚應該是有效的(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
: : 2. 冰當初的死亡應該是用『死亡推定』,既然是『推定』,則隨時得舉反正推翻。
: : (之前炮要妞離開冰時說『阿冰現在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存在的!!』這句話是錯的)
: : 3. 既然這樣,安和妞之間的婚姻等於是『重婚』,而且是後婚,當屬無效。
: : 這樣分析下來,妞頂多犯了重婚罪,安、妞間的婚姻本屬無效,當然也沒有離不離婚的
: : 問題了。
: : 玉是立法委員,應該有管道可以分析這些,大概一下沒想到吧!!
: : 不過話說這年頭最不守法的大概就是立法委員了~~
: : 不守法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不知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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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uzie:哇! 一整個專業的討論串... 棒棒棒! 05/04 18:24
推 tlpil:嗯.我記得檢查官(法院?)已經推定死亡.所以現在只要阿冰撤銷꘠ 05/04 18:39
推 tlpil:死亡.和妞妞的婚姻就有效.還有通緝.另記得他們有辦結婚登記 05/04 18:40
推 pppp123:推一樓 一整個專業 我的頭都昏了 05/04 18:45
推 mavislin1980:行為人必須對於自己為有配偶之人有所認識 05/04 18:58
→ mavislin1980:否則即屬欠缺重婚罪故意 相婚人亦同 05/04 18:59
推 mavislin1980:參閱高點刑法分則 05/04 19:05
推 mavislin1980:釋字362與512號解釋 就是倆各婚姻都有效 05/04 19:08
推 mavislin1980:打錯 是552號 05/04 19:12
推 mavislin1980:講的是法官同學的意見 當初我認為倫妞的婚姻無效 05/04 19:18
→ mavislin1980:法官同學偏偏認為有效 他還是律師與法官雙榜ㄟ 05/04 19:20
推 tlpil:我知道樓上很認真 但是板規禁注音文謝謝...大家玩遊戲之前都 05/04 19:21
→ mavislin1980:我也沒有再去細想 就把法官同學的意見當作答案 05/04 19:21
推 tlpil:不看遊戲規則的喔 orz 05/04 19:22
→ mavislin1980:是 以後會注意不用注音文 05/04 19:22
推 mavislin1980:冰妞倫三個人的婚姻 改天唸書時再細想吧 05/04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