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call (請原諒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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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意難忘- 妨礙家庭有這麼嚴重嗎?
時間Thu May 4 22:46:41 2006
推 mavislin1980:行為人必須對於自己為有配偶之人有所認識 05/04 18:58
→ mavislin1980:否則即屬欠缺重婚罪故意 相婚人亦同 05/04 18:59
推 mavislin1980:參閱高點刑法分則 05/04 19:05
推 mavislin1980:釋字362與512號解釋 就是倆各婚姻都有效 05/04 19:08
推 mavislin1980:打錯 是552號 05/04 19:12
推 mavislin1980:講的是法官同學的意見 當初我認為倫妞的婚姻無效 05/04 19:18
→ mavislin1980:法官同學偏偏認為有效 他還是律師與法官雙榜ㄟ 05/04 19:20
推 tlpil:我知道樓上很認真 但是板規禁注音文謝謝...大家玩遊戲之前都 05/04 19:21
→ mavislin1980:我也沒有再去細想 就把法官同學的意見當作答案 05/04 19:21
推 tlpil:不看遊戲規則的喔 orz 05/04 19:22
→ mavislin1980:是 以後會注意不用注音文 05/04 19:22
推 mavislin1980:冰妞倫三個人的婚姻 改天唸書時再細想吧 05/04 19:25
再回應下去會不會變法律版...orz
先談重婚罪的部份
這確實是我想歪了
因為妞妞主觀上既然"確信"阿冰已死(從蔡進炮承認派人殺阿冰)
則其主觀上當然也就不會認為有去聲請死亡宣告的必要
因為她不認為阿冰是生死不明(失蹤)
所以縱然客觀事實與其所認定不符
亦無故意可言
(當然放任身分證配偶欄還是阿冰 就跑去跟安倫結婚還是有點詭異啦@@)
至於362與552號解釋講的確實是兩個婚姻都有效
這也就是我所說的詐欺離婚的問題(感謝m大幫我恢復了一些薄弱記憶)
不過在死亡宣告上
似乎不能當然準用
起碼施啟揚民法總則第81頁明言
死亡宣告後之失蹤人縱然歸來
只要後婚之雙方均為善意
該後婚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依然受保障
而前婚因死亡宣告而消滅 不再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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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句話我不知道是不是施的個人見解 他也沒寫這個論點的依據何在
不過我知道台大劉宗榮老師也採這個見解就是了)
討論完這些心得是....
太久沒唸法律是不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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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71.25
※ 編輯: lovecall 來自: 61.31.171.25 (05/04 22:51)
推 mavislin1980:我們各自回去好好唸書吧 哈哈 05/05 00:50
→ mavislin1980:由這篇文章 可知 我們倆各應該都是法律系的 05/0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