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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首先成分一不一樣不是個大問題! 第一:藥物當中出了原料藥外,還有許多賦型劑,所以還包括了處方與比例的問題, 所以在這裡討論成分一不一樣,並沒有太大意義。 另外偽藥是肯定的了。成分一不一樣並不影響。 第二:因為建弘的角色從失去代理權後就沒有販賣這個藥物的權利了。所以天龍公司有的 藥字證書也沒有用處。並不是說有了那支進口與販賣藥字證書就能自己作自己賣。 所以當中成分相不相同並不為影響建弘的犯罪事實。不管是製造或是販賣。 雖然近年來偽藥的起訴比率與刑期長度都不高也不久。但那些案例多屬於,零售或個人詐 騙,多得鍰起訴與罰金。但建弘是以中盤或大盤的身份製造與販售偽藥,絕對不可相提並 論,相信在現實生活中,必定也會有相當的起訴。 建弘沒有德國原廠藥的代理,私自製造假冒,藥字證號用的應該是原廠那支 除了原廠應該可以追究建弘的責任外,下列有幾個相關法條。 藥事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一項,第二項有 第 78 條 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 理外,並應為左列處分: 一、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及頂替使用許可證者,應由原發證照機關,廢 止其全部製造、輸入許可證、工廠登記證及營業許可執照。 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 機關,登報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再次違反者,得停止其營業。 三、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登報公告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許可 證及停止其營業。 ●建弘壘魂要上報紙了。 第 81 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K力要記得去領獎。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有規定重傷的定義,建弘要保佑沒人出事情 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作假藥要罰,賣假藥也要罰。真夠本 ※ 引述《iamasshole (混蛋先生)》之銘言: : 小弟的法律知識不高 : 但是對這個有滿大的疑問 : 所以想對這個部分跟大家做討論 : 1.建弘跟麗芸會被抓去關?? : 有網友提到只要是做假藥 被檢舉 : 檢調單位就會去查 : 這個好像是有道理 : 但是建弘有提到 其實裡面的藥成分都大部份相同 也就是無危害無辜老百姓的成分 :         (所以據我瞭解 這個應該僅僅是違反德國藥廠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         (要打 應該是打民事或國際的官司 刑事? 好像不至於?? ) : 2.這個出包事件跟麗芸有關係嗎? : 第一雖然麗芸是董事長 也是公司負責人 出事情檢調當然第一個找她 : 但是麗芸只是掛名的 再加上公司的每一件公文麗芸都沒簽名 她真的有事嗎。。? : 而且而且雖然我學沒多久法律 但是老師總是說法律是公平的 是保護好人的 : 所以麗芸是不是可以算是善意第三人呢? 在法理上應該可以多少站得住腳吧? : 最後不要忘囉 麗芸還有一份金融界的正職 所以說到底 : 我是站在麗芸不會有官司的這邊 : ------------------------------------ : 哈哈哈 : 以上好像跟娘家認真了 : 不過這種問題還是討論一下比較好 : 因為社會大眾的法律知識都是電視媒體 : 不管是娘家還是隔壁棚 : 我都覺得不要讓連續劇的法律偏了 : 哈哈哈哈哈 : 大家討論看看吧 :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9.244
iamasshole :厲害 但是我還是相信建弘講的是真的 藥成分相同 04/09 23:06
iamasshole :所以應該不會有人因假藥受傷害 故建弘不會被抓去關! 04/09 23:07
iamasshole :BTW k力領獎那裡滿有笑點的.. 04/09 23:08
matrix :藥成分絕不可能相同 因為驗出來有差 不受傷 還是詐欺 04/09 23:16
muskan :我想就算K力不去領獎,劉董也惠強迫她來領獎 = =" 04/09 23:25
iamasshole :詐欺有個重點 就是必須是詐術 建弘是否為詐術.. 04/09 23:26
※ 編輯: ppopp 來自: 220.143.9.244 (04/09 23:37)
iamasshole :應該還有討論的空間 04/09 23:26
iamasshole :成份一不一樣的討論點主要是會不會使人受傷或致死 04/09 23:46
iamasshole :不過原po這樣解釋就很通了 04/09 23:47
iamasshole :總之是有可能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對建弘起訴 04/09 23:48
iamasshole :也就是建弘是有可能被關的 還是會扯到刑事的 04/09 23:49
iamasshole :阿呀呀...提出的兩點都被反駁囉..果然才疏學淺= = 04/09 23:50
DRAWER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是指罰錢就不用關嗎 04/10 00:10
EvilPrada :不是,得併科是「可以另外加罰」的意思 04/10 00:11
bakame :請問現在還有 法條罰金x10=實際罰金 的制度嗎? 04/10 00:21
bakame :還是說法條寫罰1000萬就是罰1000萬? 04/10 00:21
misitu :純推專業!!! 04/10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