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倪齊民改判6月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8.12.26
藝人倪齊民去年8月25日凌晨駕車經過台灣大學附近,擦撞機車騎士,肇事後逃逸,一審判
倪齊民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昨天依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改判倪齊民6個月徒刑,得
易科罰金。
高院指出,倪齊民當天駕駛轎車行經新生南路與羅斯福路口的誠品書店前,未注意併行距
離,變換車道時,車身擦到同向行駛的機車,李姓女機車騎士人車倒地受傷,倪未報警處
理就開車離去。
一審認為目擊證人指述的現場燈號與事實不同,且被害人機車被擦撞的扶手位置,沒有採
集到倪齊民車子的銬漆,判決倪齊民無罪。
但高院判決認為,根據兩名目擊證人都證稱看到倪撞上機車,證人所說的燈號雖與事實有
出入,但這應是瞬間印象及記憶的問題。
證人對行車狀況、肇事地點、車輛顏色及車號的證述都正確,仍認定倪齊民肇事逃逸。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2/46603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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