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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 登記就生效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01.17 03:22 am 結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協商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現行「儀式婚」將改為「 登記婚」,只要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就發生婚姻法律效力。 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 。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執, 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 現行規定的另一問題是,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使得未辦理 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現象。 昨天協商達成共識的修正內容採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確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來結婚不須有公 開儀式,但若未依法登記,即不具婚姻效力。 由於這是結婚制度的重大變革,司法院認為至少以兩年來宣導,以免新制施行後,新人歡 歡喜喜舉辦公開儀式或盛大婚宴,卻因忘了登記而導致結婚無效。立委也同意在施行法修 正草案協商時,增訂新制的「日出條款」。 昨天完成的協商內容還包括修正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 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據相關規定,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 女監護權。 不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原因、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姓氏等規定,因立委 黃淑英反對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即可判決離婚的「台商條款」,且主張父母若對 子女冠姓約定不成,可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的主張與其他立委尚未達成共識,還待繼續 協商。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葉宜津表示,如果本會期來不及,也希望親屬編修正案能在下會期 完成三讀。 【2007/01/17 聯合報】@ http://udn.com/ -- 子女應冠父母雙姓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ruby-123 我不嫁, 我只要結婚!(小孩雙姓 不用聘金 不取用住公婆 除夕夜陪自己爸媽過 兩性平權) 法國在2001年通過的家庭繼承法規定,夫婦可自由商議 決定子女繼承父姓、母姓或同時冠上父母雙姓。 德國早在1976年通過姓氏繼承法,結婚夫婦生育的兒女 之姓氏原則上在結婚時就已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8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