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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不是批評,但是這篇文章不太正確的地方很多: 1. 在法兒電台所傳送出的音樂當中,儘管「歌聲」本身是著作, 也受到著作權法(下簡)的保障沒錯: 但由於其中的歌詞、曲調,依照第五條的規定,屬於音樂著作, 不因為被翻唱而失去保護,所以「電台公開傳送音樂」這個行為, 仍然構成第二十四條的「公開播送」,原則上會被推定違法。 2. 被推定違法?那我們來找找看,有沒有合法化事由。 「合法化事由」規定在第四十四條到六十六條,如果能主張其中一條, 法兒電台就可以繼續運作下去;以下就可能主張的條文來討論: (1) 第五十五條:只有在「活動」的情況,才能主張本條;但由於 一般對活動的定義,是指實體的、有一群人聚集的場合, 因此恐怕很難主張這條。 (2) 第五十六條:它只說你可以「重製」,至於公開播送,還是要得到著作權人 的授權,所以也不能主張這條。 (3) 第六十五條:這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條款,「合理使用」, 條文的「字面」很清楚(含意很模糊-_-), 所以我就不多說了。 3. 因此,除非法兒能夠主張第六十五條的合理使用,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 至於究竟能否主張?我只能夠提醒各位一點:這點,是要在法院主張的, 換句話說,隨時有上法庭的可能;至於結果如何?到底算不算侵害著作權? 坦白說,除了到時候的法官之外,沒人知道。 :(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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