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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stroyfire (毀滅蒼炎)》之銘言: : 兒童權利和犯罪行為受害者組織批評了這一判決。 :他們把這個案子與此前網球教練霍珀(Gavin Hopper) :因與14歲女孩發生關係被判入獄長達3年半的案件相比, :質問是否因為受害者是男孩,所以這麼寬容地對待埃麗斯。 ~~~~~~~~~~~~~~~~~~~~~~~~~~~~~~~~~~~~~~~~~~~~~~~~~~~~~~ 你PO的第一篇新聞說受害者協會認為兩個案件罪行相同,但卻對女教師特別寬容。 現在終於我們在另一則新聞中看到澳洲受害者協會提出的理由了: 『是否因為"受害者"是男性,所以寬容對待埃麗斯。』 毀滅火兄你不妨參考我1397篇,你所謂『LP比雞腿』一文中我的說法, 在該文中我的說法正好提出了這個質疑,而這是第一篇新聞中沒有被完整報導的。 本來男孩女孩都是兒童,都應該特別的被保護。 可是實際上,傳統的觀念就是認為女孩被強暴比男孩被強暴來的嚴重! 這種看法當然是錯誤的,但至少就我國法律而言, 的確明明白白的在法條上,區分兩者的輕重。 強暴女孩會構成強姦罪;但強暴男孩則只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兩者刑度有別,前者遠種於後者,這也是性別歧視, 不過很遺憾,被歧視的不是男性,而是女性。 基本上這種『強暴女孩比強暴男孩嚴重』的觀念,是認為女還是弱者,男孩是強者; 男孩被強暴後,只是身體受傷;但女孩被強暴,則一生的幸福都會因此遭到破壞。 說的更明白些,就是因為女性的貞操比男性的更被看重。 所以問題還是在誰去建構了『貞操』、『男孩強者、女孩弱者』、 『強暴女孩比強暴男孩還要嚴重』的觀念? 至少,就我所瞭解的女性主義論述,他們所提倡的兩性在法律上平權, 並不曾要求法律針對『被害人為女性』時,特別要求立法者加重其刑。 最後,給你一點點建議, 既然對女性議題有興趣,就多念念人家的書, 對法律有興趣,至少去買幾本教科書來看, 需要的話,兩者書單我都可以推薦給你。 如果可以的話,研究方法跟語意學的書多看點也好。 再不然佛經、聖經也可以念一念, 書念不通,至少修身養性是不錯的! 不然你的為人就跟你的ID一樣,歸嵐葩火....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148.114 (11/12 15:33)
Pgic:推。 203.67.107.41 11/12
wishrain:推... 218.174.194.22 11/12
iamsandra:你真是太有耐性跟風度啦!!! 163.24.254.132 11/12
littlebinroy:推!辛苦了 219.80.144.153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