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過度宣揚女性主義變成另一種性別歧視
時間Fri Nov 12 15:09:59 2004
※ 引述《destroyfire (毀滅蒼炎)》之銘言:
: 兒童權利和犯罪行為受害者組織批評了這一判決。
:他們把這個案子與此前網球教練霍珀(Gavin Hopper)
:因與14歲女孩發生關係被判入獄長達3年半的案件相比,
:質問是否因為受害者是男孩,所以這麼寬容地對待埃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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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PO的第一篇新聞說受害者協會認為兩個案件罪行相同,但卻對女教師特別寬容。
現在終於我們在另一則新聞中看到澳洲受害者協會提出的理由了:
『是否因為"受害者"是男性,所以寬容對待埃麗斯。』
毀滅火兄你不妨參考我1397篇,你所謂『LP比雞腿』一文中我的說法,
在該文中我的說法正好提出了這個質疑,而這是第一篇新聞中沒有被完整報導的。
本來男孩女孩都是兒童,都應該特別的被保護。
可是實際上,傳統的觀念就是認為女孩被強暴比男孩被強暴來的嚴重!
這種看法當然是錯誤的,但至少就我國法律而言,
的確明明白白的在法條上,區分兩者的輕重。
強暴女孩會構成強姦罪;但強暴男孩則只會構成強制猥褻罪。
兩者刑度有別,前者遠種於後者,這也是性別歧視,
不過很遺憾,被歧視的不是男性,而是女性。
基本上這種『強暴女孩比強暴男孩嚴重』的觀念,是認為女還是弱者,男孩是強者;
男孩被強暴後,只是身體受傷;但女孩被強暴,則一生的幸福都會因此遭到破壞。
說的更明白些,就是因為女性的貞操比男性的更被看重。
所以問題還是在誰去建構了『貞操』、『男孩強者、女孩弱者』、
『強暴女孩比強暴男孩還要嚴重』的觀念?
至少,就我所瞭解的女性主義論述,他們所提倡的兩性在法律上平權,
並不曾要求法律針對『被害人為女性』時,特別要求立法者加重其刑。
最後,給你一點點建議,
既然對女性議題有興趣,就多念念人家的書,
對法律有興趣,至少去買幾本教科書來看,
需要的話,兩者書單我都可以推薦給你。
如果可以的話,研究方法跟語意學的書多看點也好。
再不然佛經、聖經也可以念一念,
書念不通,至少修身養性是不錯的!
不然你的為人就跟你的ID一樣,歸嵐葩火....
※ 編輯: ichliebedich 來自: 61.62.148.114 (11/1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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