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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kwun (123)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新聞] 怕見不到孩子 婚暴受害女不敢聲張
時間: Fri Jan 28 20:02:40 2005
怕見不到孩子 婚暴受害女不敢聲張 台灣立報
【記者陳怡君專題報導】爭奪子女監護權往往是離婚官司最棘手的
戰爭,法官判定監護權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實際上經濟狀況與工
作能力作仍然是主要的裁定標準。然而以經濟能力做為子女監護權歸
屬的思維,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勢婦女相當不利,往往導致媽媽為
了留在孩子身邊,忍受丈夫的拳腳相向。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只要父母協議離婚,法律就無法介
入監護權的歸屬,父母兩造協商同意即可。判決離婚子女監護權則需
透過法官判定。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41條規定,法院對監護權酌定或改定之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調查,並向法院提出報告或到庭陳述意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特別針對子女的監護設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
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
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法官通常會
衡量雙方條件,從父母職業穩定度、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居住環境
加以通盤考量。
法令認定家暴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外籍、中國配偶卻因為
身分與缺乏穩定經濟來源的緣故,即使是家暴受暴者,還是難以取得
孩子監護權,返回母國後若要探視孩子需要有人擔保,而男方往往拒
絕,使其探視權橫遭剝奪。
賽珍珠基金會執行長柯宇玲指出,有些加害者以孩子當作綁住外籍
配偶的工具,或者欺騙妻子「法官不會把孩子監護權判給妻子」、「
只要報案就會立刻被遣送回母國,從此再也別想見孩子一面」。柯宇
玲表示,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一旦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法官不
應將孩子監護權判給施暴者,但實務上外籍受暴婦女能夠順利取得孩
子監護權的寥寥可數。
事實上外籍配偶在申請保護令及工作過程中,因不識中文而遭遇許
多困難,在醫院驗傷時,相關表格根本不知從何寫起;申請保護令時
,也因為看不懂中文,而不知如何是好;婚暴後的後續法律問題從工
作權及子女監護權等問題,都是目前法令所無法周延保護的問題層面
。
社工姜琴音建議,外籍配偶在進行婚姻訴訟時,台灣政府能放寬其
居留時間,以保障她們能有充份時間來爭取權益,她也建議發給外籍
新娘臨時工作證,讓受家暴的外籍配偶能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有助於
子女監護權的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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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尖銳神經質的詩意,魅影一般令人失控的失戀情緒,我以為只有女性寫的出來、
意象想像力絕佳的「陰性書寫」典範。」(談一談我的中島美雪 文/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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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接近夏天的熾熱的陽光中,樹木的新綠在風中閃閃發亮。是由於緊張呢?還是真
正地出自內心。みゆき有時不穩定的透明聲音,讓我感覺有種莫名的悲哀。那是這一
段:『不知道何時 生命將結束...』大概是因為就歌唱而言,她還算太早,可是她卻
擁有不可思議的那種進退兩難的痛楚。(魔女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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