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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不算猥褻 司院官員:判決離譜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強吻少女臉頰長達一、兩分鐘的方姓男子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昨天引起法界強烈議論。 司法院官員原本不相信會有如此「離譜」的判決,但是看過判決書之後搖頭不已; 高院官員則是認為合議庭法官可能太執著猥褻的「犯意」,才會寫出 有違常情的判決理由。 本報昨天報導高院認為強吻少女臉頰不構成猥褻,司法院官員原本不相信 法官的認知「與社會相差這麼大」,仔細地審視一、二審判決書之後, 終於對判決理由「瞠目結舌」。 桃園地院承審法官傅中樂在判決中寫道:「社會風化之觀念,隨現今社會經濟 發展及風俗變遷,顯異於早期社會保守之道德觀感;男女從早期嚴格禮教的 制約,至漸趨開放社會環境,男女肢體間接觸是否有礙風化,達刑法制裁之 程度,顯不能立於早期『授受不親』觀念予以評價,熱戀男女在街頭擁吻的 親密動作,漸為國人所能接受之行為,接吻行為在客觀上已非屬誘起 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而親吻臉頰又係國際社交禮儀一種,客觀評價上更無 猥褻概念可言。」 傅中樂在判決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十七年的決議,以及廿七年的判例, 認為猥褻是指「姦淫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的 有傷風化色慾行為」,而該案被告方姓男子抱住被害少女時,並未以性器官 摩擦少女身體,或伺機上下其手撫摸少女身體,故認定方姓男子僅是強吻少女, 未有進一步「輕薄」行為,並不構成猥褻。 高院刑十七庭雖未提到「親吻符合國際社交禮儀」,但關於「猥褻」的認定, 與地院幾乎如出一轍,仍認為親吻臉頰「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 告訴人(即少女)之性慾,亦不足滿足被告個人性慾」,行為固然失檢, 但是不符合猥褻構成的要件。 對於這項判決,有法官認為,地院的見解「太有創意」,已不知如何評論。 法官指出,高院一方面從輕依強制罪將被告判刑,另方面卻提到 被告「未能尊重女性,騷擾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理受創」,可見少女所受的 傷害不是只有「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最嚴重的還是被人強行親吻臉頰, 因此,高院的論罪量刑與判決理由明顯矛盾。 【2000/12/19 聯合報】 -- 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沙文主義, 語言沙文主義,種族沙文主義,異性戀沙文主義,男性沙文主義........ 甚至是,人類主體性的沙文主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daybreak.Dorm8.NC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