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吻不算猥褻 司院官員:判決離譜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強吻少女臉頰長達一、兩分鐘的方姓男子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昨天引起法界強烈議論。
司法院官員原本不相信會有如此「離譜」的判決,但是看過判決書之後搖頭不已;
高院官員則是認為合議庭法官可能太執著猥褻的「犯意」,才會寫出
有違常情的判決理由。
本報昨天報導高院認為強吻少女臉頰不構成猥褻,司法院官員原本不相信
法官的認知「與社會相差這麼大」,仔細地審視一、二審判決書之後,
終於對判決理由「瞠目結舌」。
桃園地院承審法官傅中樂在判決中寫道:「社會風化之觀念,隨現今社會經濟
發展及風俗變遷,顯異於早期社會保守之道德觀感;男女從早期嚴格禮教的
制約,至漸趨開放社會環境,男女肢體間接觸是否有礙風化,達刑法制裁之
程度,顯不能立於早期『授受不親』觀念予以評價,熱戀男女在街頭擁吻的
親密動作,漸為國人所能接受之行為,接吻行為在客觀上已非屬誘起
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而親吻臉頰又係國際社交禮儀一種,客觀評價上更無
猥褻概念可言。」
傅中樂在判決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十七年的決議,以及廿七年的判例,
認為猥褻是指「姦淫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的
有傷風化色慾行為」,而該案被告方姓男子抱住被害少女時,並未以性器官
摩擦少女身體,或伺機上下其手撫摸少女身體,故認定方姓男子僅是強吻少女,
未有進一步「輕薄」行為,並不構成猥褻。
高院刑十七庭雖未提到「親吻符合國際社交禮儀」,但關於「猥褻」的認定,
與地院幾乎如出一轍,仍認為親吻臉頰「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
告訴人(即少女)之性慾,亦不足滿足被告個人性慾」,行為固然失檢,
但是不符合猥褻構成的要件。
對於這項判決,有法官認為,地院的見解「太有創意」,已不知如何評論。
法官指出,高院一方面從輕依強制罪將被告判刑,另方面卻提到
被告「未能尊重女性,騷擾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理受創」,可見少女所受的
傷害不是只有「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最嚴重的還是被人強行親吻臉頰,
因此,高院的論罪量刑與判決理由明顯矛盾。
【2000/12/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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