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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telle003 (金栗色)》之銘言: : : (二) 關於參賽名單按實際參賽人員不符 必須在報名表上註明不得頂替 : : 領隊會議及裁判會議再講清楚一次 : 在我們的報名表上其實已經有說了 只是我們當場的作風似乎不夠鐵腕XD 關於這一點嘛,我想根據臨場經驗與判斷,要確實做到不太容易。 不是說技術尚無法克服,而是執行的成本太高。首先呢,假設我們要達 成的目標是「避免上場的選手與報名名單不符」,要滿足的條件有三: 1. 主辦單位要知道有人頂替 2. 主辦單位確認有頂替的事實 3. 主辦單位做出相對應的處分(例如撤銷頂替者比賽資格) 以上無論哪一點,都是對主辦單位人力調度上的額外負擔, 一般而言,必須依賴對手第一時間的告發、通報或抗議,讓比賽 的隊伍彼此監督制衡,否則的話要在事後追究困難度都相當高, 會引發相當大的爭議。像那時候,子軒從回報的成績表上比對出 有頂替出賽的「嫌疑」,但是基本上我們沒有在第一時間作確認 的動作,因此無法確定到底是真的有人頂替,或是名字寫錯而已 ,在那時光是認定有沒有頂替的事實就已經夠傷腦筋了,如果還 要據此做出任何處分,所引發的爭議恐怕會讓大會整個癱瘓吧。 硬不起來,絕對是一種很嘔的事情,但卻是無可奈何的事啊~ : 可是我真的沒力了 其實我那時就已經有一些不太舒服了 : 再加上上午摔下樓梯 當時還覺得沒什麼繼續飛奔出場外 到了下午才發現腿在隱隱作痛 那一幕我有看到............ : 所以如果有沒做好的地方 sorry囉 非常令人滿意了,給你九十分。 -- 『...故教養有道,則天無枉生之才;鼓勵以方,則野無抑鬱之士; 任使得法,則朝無倖進之徒。斯三者不失其序,則人能盡其才矣。』 <上李鴻章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