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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telle003 (金栗色)》之銘言: : (三) 關於政大要求換裁判 這次剛好是自己人 如果是各校的裁判 : 甚至請來的裁判 會很尷尬 這方面要確定FIE的規定後 再做下次決定 關於這一點,是讓我最耿耿於懷的,全世界那麼多種運動, 只要是有裁判制度的,無不誓死維護裁判的權威與地位,除非出 現重大而明顯的過失,否則哪有任由比賽的一方片面以「裁判不公」 為理由要求更換裁判的?像上一屆世界盃韓國的那幾場比賽裡,裁 判的幾個判決也是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但是絕不可能因為「有爭議」 的判決而允許出現更換裁判的事情。要求更換裁判不僅是對裁判權威 的侮辱,也是把運動技術層面上的競爭拉高為運動精神外的政治鬥爭 ,利用這種方法就算贏得比賽,似乎也不太能讓人佩服,也讓人替裁 判叫屈。 有鑑於此,姑且不論堂堂FIE是否真有這種換裁判的規則,我建議 從下一屆開始,在報名表內增訂「X大條款」, 大意如下: 原條文:本比賽採用FIE規則 新條文: 一. 本比賽除發生下列情事,禁止更換裁判: 1. 裁判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執法,經大會同意後得更換之 2. 裁判判決屢次出現重大明顯瑕疵,通報大會後,經在場公 正第三人認定,得更換裁判。 3. 裁判之非判決行為引起比賽雙方之不悅,經比賽雙方合意 ,向大會提出申請,大會同意後得更換裁判。 二. 除上列有關裁判之規定外,其餘賽事規則準用FIE之規定。 三. 本主辦單位保留一切比賽規則的解釋權力。 增訂以上條款不是為了我們主辦單位自己高興的,而是為 了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不僅耽誤比賽進度,也讓在場其 他裁判產生「寒蟬效應」,這次比賽到最後裁判那麼難找,有 部分因素就是導因於上午的換裁判風波,希望以後辦比賽的時 候要能多注意這一點。 -- 『...故教養有道,則天無枉生之才;鼓勵以方,則野無抑鬱之士; 任使得法,則朝無倖進之徒。斯三者不失其序,則人能盡其才矣。』 <上李鴻章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7
AndrewFatCat:推學長的理論...學長要早點睡呀 推 140.112.5.48 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