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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社團辦理校際體育活動經費原則
一. 補助對象: 凡在學校登記有案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社團辦理體育活動, 且符合於
下列條件者, 每學年得專案申請補助乙次.
1.活動主題對提昇校園風氣, 增進教職員工及學生身心健康有所助益.
2.活動計畫係由學校教師從旁輔導, 教職員工及學生社團自行辦理, 且經學生
事務處( 訓導處) , 體育室( 組) 審核通過者.
3.活動經費自籌後, 仍有所困難者.
4.舉辦一種運動競賽種類有五校參加者.
5.舉辦二種運動競賽種類有三校以上參加者.
二. 補助額度:
1.經核符合前述條件之申請案, 依所舉辦體育活動性質之場地, 器材, 裁判,
獎品等所需費用, 核給補助費.
2.參加體育活動學校每校補助新台幣參仟元, 每一運動競賽種類補助新台幣貳
仟元, 由主辦學校統籌申請.
3.主辦學校申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三. 申請, 領款手續:
與經費預算表向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 含大專院校) 及高中體育總會( 含
中, 小學) 核辦, 逾期不予受理.
2.各主辦學校最遲申請補助日期為每年五月前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3.核定補助者, 由學校檢附辦理該項活動經費領據送大守體育緦會及高中體育
總會辦理撥款手續, 並於事畢後將支出分攤表送大專體育總會及高中體育總
會辦理核銷, 私立學校則免辦核銷手續.
四. 活動舉辦完畢後應檢附活動報告乙份送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高中體育
總會備查.
附記: 如有疑問請洽活動組. 電話: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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