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brm (燦爛的甦醒)
看板Finance
標題Re: [公告] 道歉啟事
時間Sat Jul 14 13:20:12 2012
※ 引述《beyondthee (inside)》之銘言:
: ※ 引述《neverli (想睡)》之銘言:
: : 板主發文標題有欠中性,在此向beyondthee道歉
: : 請beyondthee見諒
: 我不接受你的道歉
: 第一 你執行版務不公
: andieschen 此人連續多次刪除他人推文
: 依照版規 應水桶三個月 你視而不見
: 這我不care
連續多次刪除他人推文是該水桶
不知隔下是否在銀行業或是服務業
沒收到帳單而未繳信用卡款,部分行方都會有改聯徵報送的行為(別問,這是卦...)
你推文令人太不舒服而刪除,算是例外管理的一種
我第三人看了都不舒服,相信當事人更是如此
不過也沒差,反正你也不在意(這可是你說的喔)
: 第二 你濫用群眾暴力 網路霸凌(internet bully)
: 你身為版主 任意以公告文章 汙衊誹謗我有惡意騷擾其他版友的行為
: 並且根據你上面的推文 你說有"很多人"寄信給你說我騷擾他們
: 但事實是一位都沒有
: 另外希望你真的提得出來 有"很多人"被我寄信騷擾
: 如果沒有 你還有六個月的時間蒐集被我寄信騷擾的人的證據
: 我可以等你
六個月是你說了算嗎??
一個人指證不算,一定要"很多"人嗎,公堂之上合理"假設"該當何罪??
我必須跟你說,板主有問號,而且確實是詢問性質
更何況濫用板務機器,理論上是向站方投訴
法官可能無法代替免職
畢竟,法律上有意思表示之說
我不知道閣下法律實力如何
也不知道考過律師和法官了沒
小弟nccu,經詢相關法官同學
板主只要堅持意思表示是詢問
加上之前有不當發文和推文
再加上板主確有道歉可佐證原本意思表示
你告贏機會相當小,要站方撤換板主的機會還高一點
另外,敗訴可能必須花點小錢,
訴訟如果你個人實力不足,還得再花一點小錢
板主已經道歉,不把事情抹掉
難道要以後每屆新進行員都看到你的事蹟(我假設你是行員啦,也假設你還在意他人眼光)
背水一戰,勸你走和比較有利
: 第三 我相信言論自由
: 大家上班壓力都很大 來到公開版面上
: 發言一下 交流一下 是每個人的自由
: 我知道我發言可能有點沒顧慮到別人 但如同我上開聲明
: 我從未惡意傷害別人或攻訐別人
: 很多人酸我我也是一笑置之
: 但有部分人士 公布我個人資料 或變造我陳述的相關文字(可能有變造文書之嫌)
: 這部分 我必須出面制止 因為這是我法律上的權利
公布你的個人資料確實有不妥
但沒有非法喔,自己查到了
下班都很累了
你還要搞這些嗎
快點平息對你不是比較有利
影響到你真實生活,確實不好
勞心勞力,也影響你上班效率
告贏,無所加,勸你三思
: 最後 從版標看出
: neverli 你 從未真心道歉 將版務工具充為你個人動用私刑
: 誹謗攻訐他人的工具
: 你在電腦後面以惡意誹謗傷人之言論任意刺傷他人
: 那我必定反擊
: 我不需要靠警察 檢察官 法官
: 我靠的是道理
: 來 到法院去 在神聖的法院殿堂前
: 我跟你一對一單挑
: 不須使用暴力
: 舉起你的矛與盾
: 你提出我有任意惡意寄信騷擾多位版友的證據
: 我接受誣告罪的制裁(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你提不出來
: 則法律會讓你的行為 付出應有的代價
: 我不是為了我自己
: 這是為了捍衛網路言論自由 避免ptt淪為個人私器的聖戰
: 法院見
孩子,我發現你法律學的不是太好
法院不是非黑即白的地方
如果法官判決書寫確有執行板務不當之實
惟相關公然侮辱及毀謗情事證據力不足以代表當事人之意思表示
且考量善良風俗,且被告犯意不明確
給予被告無罪宣判,
這不代表你是誣告,只代表你要繳這次訴訟費用
對你真不是好事
而且小刑事法官傾向雙方和解
之前譙髒話的一堆都無罪了
你好好想想你的初衷吧,其實我覺得你要的目的,差不多達到了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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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28.151
※ 編輯: tsbrm 來自: 118.231.28.151 (07/14 13:23)
推 m0806449: 注音文~~ 07/14 13:23
→ tsbrm:好吧,我改= = 07/14 13:24
※ 編輯: tsbrm 來自: 118.231.28.151 (07/14 13:25)
推 U1300135:推一個 07/14 13:44
→ elephant211:來首beyond的海闊天空吧 07/14 13:48
→ tsbrm:樓上專業,不錯聽,聲音也太滄桑XD 07/14 13:50
推 andieschen:推專業~ 07/14 13:57
推 Dalwin:b是實習律師 07/14 13:59
→ tsbrm:難怪他四處要告人,老師說實作實習比較快!!! 07/14 14:04
→ tsbrm:建議板主蒐集b大說要告人的推文或po文,說明其習慣興訟 07/14 14:10
→ tsbrm:並以其個人解讀與板眾意思多數相違做訴訟點,以求自保 07/14 14:11
→ tsbrm:網路文字本來解讀就難定,讓實習律師知道自己須再練習... 07/14 14:12
→ excuseme:常常將告人掛在嘴邊算不算是一種言語的恐嚇? 07/14 14:54
→ dakkon:會讓人感到恐懼就算 07/14 15:08
推 HAPPYDOLL:幼稚園小朋友不是開口閉口 "我告老師喔" 可憐幼教系XDD 07/14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