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屏東美展」徵件簡章
初審:
1.填妥初審送件表(附件1、附件1-1)
及繳交三件不同作品之8×10吋相片或彩色輸出各一張。
2.參選者須以專業水準製作相片或彩色輸出,並務請清晰。
每張照片或彩色數位輸出背面,請黏貼初審作品標籤(如附件3表一)。
3.若為立體作品,可依角度或精細度之不同,每件作品拍攝一至三張;
書法類每件作品另提供一張落款局部放大之照片;
篆刻類繳交含五至十方鈐印之原拓印文(含邊款)三張(無須裝裱);
攝影類繳交不同之8×10吋相片三張。
4.初選結果獲複審資格者,由本局通知送件。
*複審:獲初審通過者,提送原初審之主要作品(編號1)參加複審。
*決審:複審結果為優選者,需將初選之另二件參考作品原作送審參予決審。
二、參賽資格:
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八足歲者。
2.參賽作品以本人近二年內(2006年1月起)創作為限,
參加類別不限,每類不得重複報名。
3.取消參賽及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1)作品完成逾三年以上
(2)抄襲他人作品者
(3)參選的主要作品曾於公辦美展比賽中已獲優選以上者之作品
(4)有違反善良風俗及相關法令者。
初審收件:即日起至97年1月11日(五)止。(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以掛號郵寄至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屏東美展收件處(90054屏東市大連路69號)
電話:08-7360332轉2136
*送審資料及照片恕不退還,請自行拷貝留存。
*複審收件:97年1月31日(四)起至97年2月3日(日)止。
送交至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90059屏東市豐榮街50巷7號)
電話:08-7381479,08-7360332轉2136
*決審收件: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作品郵寄送件者,需包裝妥當,於截止日前寄達收件處,
逾期不受理,因郵遞過程遭致作品損壞時,由作者自行負責。
*作品退件:所有作品一併於展覽結束後憑據辦理退件。
請於97年5月1日(四)至5月4日(日)止。
持據至屏東縣文化局一樓畫廊(屏東市大連路69號)領取退件,
逾期未辦理退件者,本美展對作品有處置之權。
*收、退件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逢週一休館不受理)
簡章下載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ultural.pthg.gov.tw/pthg/News_Show.jsp?ID=1239&sClass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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