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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發布,迄未曾修正。為因應災害防救 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其中有關施行細則之授權依據為本法第 五十一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爰就本法對於施行細則中,關於 災害防救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或本法之用語需補充解釋者,配合修正。 本次計修正十八條、刪除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增列「礦災」、「森林火災」等兩種災害,爰增訂該名詞 解釋。(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修正援引本法之條次、項次、款次及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 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配合本法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事項於 各該災害防救計畫,爰增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http://Now.to/3n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