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971029
新聞出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27/17/18c48.html
女子因感情糾紛縱火殺人 二審維持死刑原判
女子林燕霞和蔡姓男友發生感情糾葛,竟購買汽油到屏東市蔡某住處大樓縱火,結果造
成住戶2死8傷慘劇,一審被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但林女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
院日前仍維持原審,判處她死刑。
合議庭指出,35歲的林燕霞(羈押高雄看守所中),僅因個人感情糾紛,竟罔顧人命
在大樓潑灑汽油縱火,濫害無辜,手段兇殘,且事後得知火災引發死傷結果後,仍以冷
漠從容態度應對,並向友人謊稱仍在上班,意圖推卸責任,加以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
成和解,認為其惡性重大,人性盡失,因此判處她死刑。
判決書指出,家住屏東市並在美容坊兼職工作的林燕霞,因與蔡姓男友發生感情糾葛,
且曾多次撥打電話給蔡某,但蔡都未接聽,於是心生激憤。
96年8月8日凌晨4點多,林女工作下班騎機車返家,因思及跟蔡某過往,竟愈想愈氣,
就到蔡某居住的屏東市中正路大樓放火,她先以餐巾紙遮蔽機車車牌,再到屏東市忠孝
路與勝利路口的加油站購買40元汽油裝入礦泉水空瓶內,將購得汽油拿往蔡某住處大樓的
1樓會客室沙發上潑灑,並點燃後離去。
不久,會客室火勢隨即向四周延燒,並向上竄升至各樓層,造成住戶張少雲及10歲兒童
蔡宛伶,因吸入大量濃煙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另蔡姓等7名住戶及6歲蔡姓兒童,分
別受有吸入性嗆傷、急性肺水腫、灼傷、燒傷等受傷,經警消馳赴搶救及撲滅火勢後,
循線逮捕放火殺人的林女到案。
97年4月30日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林燕霞死刑,但林女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審
理後,認為林女仍否認有殺人犯意,顯無悔意,仍維持原審,判處她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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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宅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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