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hefalse (無月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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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宗教法草案-2
時間Fri Oct 13 00:11:44 2017
※ 引述《u96873 (阿均)》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宗教法草案-2
: 時間: Tue Oct 10 22:48:28 2017
:
: --
: : 第03條
: : 本法所稱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築物或一定財產,以對外從事宣揚宗教教義及舉行宗
: 教
: : 儀式為宗旨,依本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團體。
: : 前項所稱宗教建築物,指依建築法取得供信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使用執照之建築
: 物
: : ;其使用型態、樓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說明)
: : 一、第一項明定宗教法人定義。宗教法人為具有宗教信仰之人及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的
: 集
: : 合。
: : 二、第二項前段明定宗教建築物之定義。另宗教法人對外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其
: 規
: : 模大小、活動型態,對於公共安全、公共安寧等影響及建築物使用強度不同,爰第
: 二
: : 項後段明定宗教建築物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 --
: : 基本上目前已經合法存在的宮廟,應該是比較不會有太多問題,頂多一些制度上進行修
: 正
: : 只是如果是一些私家宮廟,或者所謂的"共修"的一些私人壇,甚至家廟等等
: : 如果在有心人士操弄之下,可能都會出問題。
: : "對外"、"宣揚宗教教義"、"舉行宗教儀式",不知道會是怎麼樣的定義?
: : "中央主管機關"的心態搞不好又每個縣市都不同,不知道會不會弄的一國多制就是了..
: .
: : 何況,對於一般老百姓而言,這些法律文件的往返
: : 根本是困難重重、曠時費日,恐怕之後做一些拜拜~祝壽等等,都得小心
: : 畢竟誰知道鄰居會不會檢舉呢...?
: : 以上都只是沒法律背景的看法...如果有法律背景的,我有想錯的可以討論討論
: : 感覺是很麻煩的法律阿.......
:
: 第一:「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全國同一標準,亦即裁量基準相同,並不會有各地差異。可
: 能透過函釋、施行細則等規定定義。
中央主管機關跟地方差異...大巨蛋好像就是個例子...
是有點不令人放心啦...
: 第二:宗教教義亦以同樣方式辦理,不過台灣沒有邪教管制這種東西,所以也不用太擔心
: 。
目前好像沒有定義何謂宗教教義?如何令人不擔心?
: 第三:所謂對外即一般大眾而言,應指不特定多數人可得而知的狀態
請問這是法律上的定義嗎?還是您的定義?
因為您使用了"應",所以讓我有困惑@"@
: 第四:日常的祭祀行為並不會受到宗教法的管制,若無法成立宗教法人,頂多如同現在一
: 樣有環保法規等等的問題。
: 第五:不曉得所謂的家廟是指祠堂還是?
本法所稱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築物或一定財產,以對外從事宣揚宗教教義及舉行宗教
儀式為宗旨,依本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團體。
草案的法條是這樣寫,但如果從事了宗教教義、舉行宗教儀式,卻沒申請為宗教法人,
確定類似家廟這種以祭祀行為為宗旨的場所,不會因為沒有申請為宗教法人而受罰@@?
我以為有心人士是會刻意為之的。
:
: 結論:也就是說,一般家庭祭祀不會有問題,因為並無對外宣傳教義等等。
:
: 小型宮廟也是政府認為應該管制的對象,難道政府沒有看到私壇越來越多地情形嗎?我想
: 有,所以順勢催生宗教法。
:
: 更何況並沒有限制要有多少財產才能成立法人,應該是採準則主義的(即東西交齊就會過)
: 。
:
: 至於小壇小廟成為大廟也不需要這種煩惱吧?能成為大廟者,會需要擔心法律問題嗎?
: 應該這麼說,這個根本不是針對一般老百姓的,那何來一般老百姓曠日費時的問題呢?
小壇小廟怎麼能不用擔心?
小壇小廟更是以宣揚宗教教義、舉行宗教儀式為主的地方,
申請的文件並非一般兩三人能夠處理的
但如果沒申請為宗教法人,是否就會違背第三條而受罰?
能夠成為大廟,那是因為聚集著足夠信徒,自然資源較多
有辦法動用足夠的能力、擁有足夠的資源可以完成
但對於小壇小廟而言這些是太困難的事情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009000148-260114
雖然我可能陷入用新聞看事情...
可是這很有可能就是未來小壇小廟被抄掉的原因了
另外內政部宗教司
滿多資訊的,可以看到目前確實約有一千多個宗教法人啦...
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2.5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lklore/M.1507646910.A.F8E.html
: 推 JDraxler: 推,而且立院感覺不積極 10/11 01:10
: 一推要得罪多少人,私壇8+9的背後,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難道立委會不知
: 道嗎?
: ※ 編輯: u96873 (101.9.192.57), 10/11/2017 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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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u96873: 我想對外這個解釋是公開的意思,是我推衍的。所以實際上政 10/13 00:21
→ u96873: 府怎麼解釋,還不清楚 10/13 00:21
→ u96873: 再來受不受罰的問題,目前沒有看到有罰則,如果有也請告 10/13 00:21
→ u96873: 知。 10/13 00:21
確實是還沒有出現罰則喔~但整個草案看下來,如果到最後沒有罰則
那基本上這訂出來也只是搞笑而已,我不太相信沒有罰則...
→ u96873: 再者,家廟應該沒有對外宣傳教義,所以並不該當第三條的 10/13 00:21
→ u96873: 狀況 10/13 00:21
這就會牽扯到對外怎樣算對外了...宣傳教義又是怎樣的宣傳法了...
→ u96873: 另外,我國對祭祀公業有相關規定。大概不會走向宗教法人。 10/13 00:21
確實目前談可能太早,目前還躺在許多法案之下,但如果不及早因應
如果真的出了什麼問題,恐怕是真的難以回天了...
畢竟如果真的成立了宗教法人,看後面的法條,恐怕不是小壇小廟有辦法辦到的...
※ 編輯: ethefalse (118.165.125.153), 10/13/2017 00:24:30
推 u96873: 我的那個應是指應該,造成誤會我很抱歉XD 10/13 00:24
哈哈 不會,畢竟我一開始就講了,我不是法律人,有些用詞並不熟稔^^
※ 編輯: ethefalse (118.165.125.153), 10/13/2017 00:27:18
→ powerhow: 看條文似乎沒有強制小宮壇廟一定得登記成為宗教法人團體 10/13 16:18
→ powerhow: 且看新聞有出來抗議的,都是頗具規模的團體... 10/13 16:23
→ s654k: 上凱道的是減香議題...... 10/13 17:47
→ s654k: e大討論的也是我們家擔心的,自家的壇為阿嬤再服務,我們只 10/13 17:51
→ s654k: 能有空時協助,若真的要依宗教法,再資料準備真的很啊雜。 10/13 17:51
推 u96873: 其實我覺得章程什麼的並不是太難,只要抄別人的就好 10/14 04:48
→ s654k: 不難啊,我們這些有讀書的可以完成,只是覺得複雜....BTW, 10/14 11:51
→ s654k: 我個人覺得可乙參考,不能抄...。另外,很多壇與宮,其實可 10/14 11:51
→ s654k: 能連協助的年輕人都沒有,這也是個問題.... 10/14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