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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名稱:Tom's Diner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48巷2號 電話:(02)87736664 消費時間: 2011年/11月 事發經過: $200享【Tom's Diner美式餐廳】餐點抵用券(可抵原價$400) 本優惠內容:抵用券-$200抵$400店內消費折抵(可抵低消與服務費)。 本優惠限內用,每人每次限用一張,抵用券優惠內容不包含酒水。 憑本兌換券消費,恕不兌現金、不找零。 依店家現有規定低消需付$100/人及10%服務費,可用本券折抵。 買這家團購券前,我就有點被上述文字搞混,所以還特別先打電話詢問, 接電話的小姐回答就是可以折抵所有消費的400元, 這樣的解釋與我的解讀相同,於是購買 結果到店裡時卻不是這麼一回事,我們共兩人要用餐, 女服務生說第二人須另外付低消$100,也就是須點餐到500元, 由團購券折抵400,再付現100元 我表示有先打電話來問過,接電話的小姐不是這樣解釋的, 女服務生就跑去向店長詢問,再告訴我們"店長說(重複上述解釋)" 並且說"我們不知道你說接電話的小姐是哪位"... 由於2樓店裡的環境疑似有煙味,我們入座時就覺得不太喜歡, 所以就沒繼續理論直接離開 我覺得如果店家要這樣解釋, 應該要在優惠內容上寫"未持券第二人,須另付低消費用" 大家覺得呢? 是我解讀錯誤嗎? 如果版主覺得文章內容不符美食版討論,請告知,我會自刪,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22.122 ※ 編輯: Iamjanet 來自: 111.250.22.122 (11/04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