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ula (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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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足球規則》第三章《球員》
時間Sat Oct 24 20:13:46 1998
第三章 球員
球員人數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一人是守
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比賽。
正式比賽
國際足球總會、各州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
式比賽,每一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
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其他比賽
其他比賽,最多可替換5名球員,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相關球隊同意最多可替換幾人
.在比賽開始而通知裁判
如果末通知裁判,或在比賽開始前未作出決定,則替換球員不可
多於3人。
所有比賽
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替補球員
未在比賽開始前提出名單,不得替補上場比賽。
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
可進入球場。
.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
分。
.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違規及罰則
如果一替補球員未獲得裁判允許即進入球場:
.停止比賽
.警告該替補球員並舉黃牌,並且必須離開球場。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當時 球是在
球門區內,則墜球的地 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比
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如果一球員末獲得裁判允許即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繼續比賽
.當球不在比賽中時,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黃牌。
對本章規則的其他違規:
.警告相關的球員,並舉蔩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因為裁判警告球員而停止比賽:
.由對方球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踢一間接自由球, 重新開
始比賽。如果是守方在 自己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曲球 ,可以在球門
區內任何一點踢球。如果是攻方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則
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
點。
球員及替補球員判罰離場
球員在比賽開始而被判罰離埸,可以從已提名的替補球員中替補一人。
替補球員被判罰離場,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是在比賽開始後,一律不
得替換。
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決議
決議1
依據規則第三章的規定,每一隊球員的最少人數,由各國家足球協會決
定。國際足總理事會的意見,如果有任何一隊球員少於7人,不應繼續
比賽。
決議2
在比賽中,教練可向球員傳達技術性的指示。在劃有技術區域的球場,
教練及其他球隊職員必須在枝術區域內,隨時的約柬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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